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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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國發〔1999〕25號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省長 韓 俊
副省長(7) 吳靖平劉金波 安立佳 劉凱 韓福春 蔡東 李 偉
秘書長 安桂武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組織上級機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 省級人民政府
行政級別 正省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下級機構
辦公廳 1
組成部門 24
直屬特設機構 1
直屬機構 12
部門管理機構 5
聯絡方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實際地址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新發路329號
 電話號碼 +86 (0)431 88904403
對外官網 官方網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的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沿革

1950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5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改組為吉林省人民委員會。1968年3月,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員會。1980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撤銷,復設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正廳級建制,作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管理長白山保護開發區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除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外,吉林省人民政府設置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2個,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5個[1][2]

吉林省人民政府設置下列機構:

組成部門

(辦公廳掛參事室牌子;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長吉圖開發開發先導區規劃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科學技術廳掛外國專家局牌子;工業和信息化廳掛中小企業發展局牌子;文化和旅遊廳掛文物局牌子;應急管理廳掛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牌子;外事辦公室掛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廳掛知識產權局牌子。)

直屬特設機構

直屬機構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政務服務和數碼化建設管理局掛軟環境建設辦公室牌子。)

部門管理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派出機構

歷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