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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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通称“正部级”、“正省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三高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为八级至四级[1]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正部级公务员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省级行政区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务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直辖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属于正部级[2]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立法会主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内地党政机关通常按省部级正职的政治待遇接待。

相应机构

以下列出的正省部级、正战区级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均属于正部级。但是部分职位可能原为副部级配至正部级。

正省部级单位

地方单位

正战区级单位

参见

参考文献

  1.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国家公务员局. [2020-06-04]. 
  2. 政府官员级别是这样定的. 深圳晚报. 2016-11-06 [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