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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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发〔1999〕25号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省长 韩 俊
副省长(7) 吴靖平刘金波 安立佳 刘凯 韩福春 蔡东 李 伟
秘书长 安桂武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上级机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省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下级机构
办公厅 1
组成部门 24
直属特设机构 1
直属机构 12
部门管理机构 5
联络方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际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329号
 电话号码 +86 (0)431 88904403
对外官网 官方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沿革

1950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5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改组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1968年3月,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1980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撤销,复设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厅级建制,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管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5个[1][2]

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组成部门

(办公厅挂参事室牌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长吉图开发开发先导区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科学技术厅挂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厅挂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文化和旅游厅挂文物局牌子;应急管理厅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厅挂知识产权局牌子。)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牌子。)

部门管理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派出机构

历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