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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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英語:Monarchy)是指君主國家元首,並由其名義上或實質上執掌政府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1]君主的擔任與政權的掌控,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也各不相同。

概論

君主制的英文字根起源自古希臘語μονάρχης(monárkhēs)。它由古希臘語μόνος(monos,意為單一的、獨一的),以及古希臘語ἄρχω(archon,意為統治),這兩個單字組成,字面意思是「單一的,絕對的統治者」。這個單字後來被譯為拉丁文「monarcha」,最後成為英文的「monarchy」。

從發展史上的譬如羅馬帝國阿拉伯帝國時期,該國家多為和現代國家不同的君主專制。伴隨着眾多的征服和被征服,很多逐漸演變為現代國家,並由此形成當今各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例如實行君主立憲制英國。根據君主權力有無受限,君主制可被大略分為君主專制君主立憲制兩種。

古希臘的君主制是傳統的三種政體(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分類之一。傳統上的君主通常指經由世襲方式傳承的國家統治者。由權力的限制以及執政方式來看,君主制可分為「無限君主制」與「有限君主制」。無限君主制,意指君主的權力沒有法定限制,主權由君主行使,通常是指君主專制。有限君主制,則是以憲法及法律來限制君主的權力施行,君主通常只有象徵性的地位,君主立憲制為其代表。

歷史及現狀

君主制大約始於2000多年以前,當時中國、波斯、羅馬等國都擁有國王皇帝。進入20世紀後,君主制國家開始大幅減少。在1900年至1920年間,俄羅斯、奧地利、德國、中國、土耳其等國均改行共和制,部分在一戰後新成立的國家如芬蘭與重新獨立的波蘭也選擇共和製作為國家體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東歐地區因被蘇聯和共產黨佔領,當地君主制被強行廢除(如南斯拉夫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在北非和中東地區的伊斯蘭國家也湧現出一批軍事強人(如納賽爾卡扎菲),這些人透過他們在其國家軍隊內部的影響力最終通過政變等方式推翻君主制,而在二戰後通過去殖民化取得獨立的國家裏只有很少一部分國家選擇君主制,絕大部分新成立的國家選擇了共和制,但在二戰結束後,部分國家如西班牙和柬埔寨在經歷了數年或數十年的共和制後最終又選擇恢復君主制。最近廢除君主制的國家是位於南亞,於2008年罷免國王改行共和制的尼泊爾。君主制雖然還存在於歐洲、中東等地,但很多君主制國家如英國實行的是君主立憲制,代表着君主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少數國家如沙地阿拉伯依舊實行絕對君主制。

政體名稱

政體名稱 代表國家 政治體制 部分國家旗幟
帝國  大清帝國
 大韓帝國
 日本帝國
 大南帝國
 德意志帝國
 中非帝國
君主專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清朝
大韓帝國
王國  聯合王國
 泰王國
 沙地阿拉伯王國
 斯威士蘭王國
 摩洛哥王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專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

泰國

蘇丹國  阿曼蘇丹國
 文萊蘇丹國
君主專制 阿曼
大公國  盧森堡大公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盧森堡
親王國  安道爾親王國
 摩納哥親王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安道爾
酋長國  阿聯酋 選舉君主制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教宗國  梵蒂岡 君主專制
選舉君主制
梵蒂岡
國號僅稱「  日本國
 科威特國
 卡塔爾國
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專制
日本

君主的傳承

根據各地、各民族習俗和傳統,結合歷史原因,產生了各種傳承制度。比較表:

制度名稱 傳承方式 繼位 例如 備註
禪讓制 在位君主指定、部落推選
適任者 中國早期的君主制度 堯、舜、大禹 又稱外禪,是一個理想的禪讓制
皇室 夏朝之後的各朝代、當今所有君主制國家 又稱內禪,表為禪讓,實為世襲
世襲君主制 在世君主指定、君主去世後 皇室者 英國、泰國、西班牙等君主制國家
秘密建儲制 在世君主指定 皇室者 清朝雍正皇帝時期 秘密指定
選舉君主制 會議推選
適任者 神聖羅馬帝國早期
皇室者 神聖羅馬帝國末期由奧地利帝國長期執政、現代馬來西亞 表為選舉,實為世襲

君主的權限

君主專制

君主專制是一種獨裁的政治體制,君主擁有統治國家、臣民自由的所有權力,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君主的行為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同時參雜其他影響因素,例如政教合一政教分離、國家傳統等等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助力或限制。

此制度下,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制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

四帝共治制

羅馬帝國的特有制度,由羅馬皇帝戴克里先實施四帝共治制,是一種有任期限制的絕對君主制。

君主立憲制

  •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其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一般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也可以稱為「民主君主制」、「虛位元首制」或「虛君共和制」。現代國家從神權政治、君主制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1月

  • 由於各國對君主權力的不同限制,又可以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這種政體一般多產生在資本主義發展較晚的國家,如摩洛哥約旦阿聯酋,一戰前的德國和二戰前的日本也是這種政體。[2]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君主通常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議會才是國家權力中心。政府內閣由議會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產生,向議會負責,如果內閣失去信任,或者集體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例如英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典挪威丹麥加拿大澳洲新西蘭西班牙日本泰國馬來西亞[2]

代理君主類

現行君主制國家

目前有44個國家採行君主制,人口共有5億人,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英聯邦王國

伊利沙伯二世是16個英聯邦王國的君主。這些國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達澳洲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加拿大格林納達牙買加新西蘭巴布亞新畿內亞聖基茨和尼維斯及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所羅門群島圖瓦盧英國。這些國家是由大英帝國獨立產生的國家,但仍維持在英聯邦內,以伊利沙伯二世為其君主。十六個國家都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也都是民主國家。女王的權力有限,甚至只有禮儀上的權力。女王也是英國英格蘭英格蘭教會的領袖,而其他15個英聯邦王國沒有官方教會,另外,巴巴多斯即將要廢除巴巴多斯君主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如果不出意外,巴巴多斯將於2021年11月30日改為共和制國家,至此巴巴多斯將不再是英聯邦王國,但還是英聯邦成員

其他歐洲君主立憲國

安道爾比利時王國丹麥王國盧森堡荷蘭王國挪威王國西班牙王國瑞典王國都是完全民主的國家,君主只有部份權力,甚至只是禮儀上的權力。有些國家,會在國內有官方教會,像是挪威、瑞典、丹麥有新教路德宗的教會,而安道爾則是天主教國家,西班牙、比利時及荷蘭沒有官方教會。盧森堡主要是羅馬天主教,但有五個所謂的「官方認可,有全國重要性的教派」(羅馬天主教、新教、希臘東正教、猶太教及伊斯蘭教),這些宗教有一些特殊的權力,例如其祭司或神職人員薪資是由政府支出。

安道爾是比較特殊的國家,是二頭政治,由法國總統天主教烏赫爾教區共同治理。此情形是因為其歷史因素造成,在君主制中產生了特殊的情形,例如:

  • 二個君主都不是安道爾人的後代。
  • 一個君主是由另一個國家(法國)公民投票產生,不是由安道爾人投票,安道爾人也不能投票決定法國總統。
  • 另一個君主是由另一個國家的君主(教宗)所任命。

君主有較大權力的歐洲君主制國家

列支敦士登摩納哥是君主立憲國家,但其親王仍然有實質上的權力。例如2003年列支敦士登制憲公投列支敦士登親王有權可以否決Landtag(議會)提出的任何法案,而Landtag也可以否決任何親王想要通過的法案。親王可以任命或解僱任何政府成員或是民選的官員或議員,但列支敦士登不算君主專制,因為人民可以公投結束親王的統治。2011年時世襲親王Alois威脅要否決有關墮胎合法化的公投,引起許多議論,因為過去30年來親王還沒有否決過任何法案。摩納哥親王的權力更簡單,他不能任命或是解僱政府成員或是民選的官員或議員,但他可以任命摩納哥國務大臣摩納哥政府理事會及法官。理論上阿爾貝二世漢斯·亞當二世在其國內都有很大的權力,但不如伊斯蘭君主制君主。列支敦士登及摩納哥的親王也有許多土地,且是許多公司的股東。

伊斯蘭君主制

巴林汶萊約旦科威特馬來西亞摩洛哥阿曼卡塔爾沙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採行伊斯蘭君主制,其君主權力比英聯邦或是歐洲的君主國要大很多。汶萊、阿曼、卡塔爾及沙地阿拉伯仍然是君主專制,巴林、科威特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一般算是混合制,名義上有政府的代表性機構,但君主仍然有大部份的權力。約旦馬來西亞摩洛哥是君主立憲制,不過其君主的權力仍然比歐洲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君主要大。

東亞及東南亞的君主立憲國

不丹柬埔寨泰國日本是君主立憲國,君主只有部份的權力,甚至只是禮儀上的權力。日本原來自幕府將軍大政奉還以來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在20世紀改為君主立憲制。不丹則是在2008年調整。柬埔寨自從從法蘭西殖民帝國獨立之後,原來就有自己的君主,但在紅色高棉掌權後,就被廢除了,在1993年的和平協議後才又恢復。

其他君主制國家

有五個君主制國家無法歸類在上述任何一類中:大洋洲波利尼西亞湯加、非洲的斯威士蘭萊索托、歐洲的梵蒂岡馬耳他騎士團。其中萊索托和湯加是君主立憲國,而斯威士蘭及梵蒂岡是君主專制。其中斯威士蘭又比較特別,一般會稱為二頭政治:國王(也稱為Ngwenyama)和他的母親(Ndlovukati)一起執政,是國家的二個領袖(原始用意是為了政治權力上的制衡)。不過Ngwenyama視為是國家統治上的領袖,而Ndlovukati是國家靈性及自然上的領袖(這些年來或多或少的已禮儀化)。教宗梵蒂岡的紀對君主,也是天主教會的領袖以及羅馬主教。教宗是選任的,不是由繼承產生的,而且獲選之前,不需要有梵蒂岡公民的身份。馬耳他騎士團依照其特殊的歷史以及不尋常的處境,自認是主權主體,不過在國際法中的定位仍有爭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日成家族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曾被敘述為事實上君主專制[3][4][5]或是家族獨裁[6]。2013年時北韓勞動黨修訂的十大原則,第十條的第二款有提到北韓勞動黨及革命需要永遠由白頭山(金日成家族)的血脈所領導。」[7]

參考文獻

  1. 《憲法學原理》第96頁
  2. 2.0 2.1 孫關宏. 政治學概論.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141. ISBN 7309036611. 
  3. Young W. Kihl, Hong Nack Kim. North Korea: The Politics of Regime Survival. Armonk, New York, USA: M. E. Sharpe, Inc., 2006. Pp 56.
  4. Robert A. Scalapino, Chong-Sik Lee. The Societ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p. 689.
  5. Bong Youn Choy. A history of the Korean reunification movement: its issues and prospects. Research Committee on Korean Reunificatio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Bradley University, 1984. Pp. 117.
  6. Sheridan, Michael. A tale of two dictatorships: The links between North Korea and Syria. The Times (London). 16 September 2007 [9 April 2010]. 
  7. The Twisted Logic of the N.Korean Regime , Chosun Ilbo, 2013-08-13, Accessed date: 2017-01-11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