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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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组织(英语: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IGO)是指由主权国家或其他组织通过正式条约而组成的组织,用于处理或服务成员国或成员组织的共同利益并受国际法管辖。由于政府间组织大多是通过一项条约而建立,故这项条约往往也充当该组织的章程。当若干个国家的合法代表(通常是其政府)通过批准程序后,则该项条约正式缔结并同时赋予了该政府间组织国际法人资格。政府间组织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意义上,政府间组织应该与简单的国家集团或联盟(例如:七国集团中东问题有关四方等)予以区分;此类国家集团或联盟并非依据组成文件而建立,仅作为任务小组而存在。同时,政府间组织也必须与条约区分开来。许多条约(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并没有建立一个组织而大多依靠缔约方自己来参与管理,其在法律地位上通常被认为是“临时委员会(ad hoc commission)”。而其他某些条约虽然成立一个组织,但是并不具备国际法人资格。此外,三个或更多国家依据它们所共有的某些原则而成立的组织被更多地认为属于“多边主义”概念。[1]

类型和目标

政府间组织的职能、会员权益及会员资格标准各不相同;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活动范围,这些通常会在其条约章程里列出。一些政府间组织的发展是为了满足对中立论坛的需求,以通过辩论或谈判的形式来解决争端。其他政府间组织的发展是为了实现统一的目标或共同利益:通过解决冲突和改善国际关系来维护和平、促进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促进人权、促进社会发展(如教育、医疗保健等)、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有些政府间组织的活动范围更广,例如联合国;而有些则有着特定的任务,例如国际刑警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他标准组织

常见政府间组织类型
组织类型 成员资格 代表组织
全球组织 只要满足某些标准,通常对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开放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非联合国机构的全球性政府间组织,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是一个设在海牙的全球性政府间组织,致力于逐步统一国际私法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这是一个面向全球的伙伴关系,将从事粮食安全未来研究的政府间组织联合起来;国际人权委员会(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这是一个正在努力加强和支持所有国家通过教育机会、救济计划、生态和生物伦理反思和行动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考虑到每个国家的传统、社会和文化价值观的组织。[2]

文化、语言、种族、
宗教或历史组织
对基于某种文化、语言、种族、宗教或历史联系的成员开放。 英联邦阿拉伯国家联盟法语国家及地区国际组织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突厥议会突厥文化国际组织伊斯兰合作组织独立国家联合体等。
经济组织 对基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致力于自由贸易和减少贸易壁垒或专注于国际发展的成员开放。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部分国际卡特尔组织,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成立初期也是一个政府间经济组织;最近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间经济组织是南方银行
教育组织 以高等教育为中心。 欧几里得大学,一所致力于服务签约国可持续发展的大学和伞式组织;联合国大学,研究联合国及会员国和人民所关注的紧迫全球问题。
健康及人口组织 基于共同感知的健康和人口目标,成立这些机构是为了共同应对这些挑战。 人口与发展伙伴关系
地区性组织 向来自特定大陆或世界其他特定地区的成员开放。 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欧亚经济联盟能源共同体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大会非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加勒比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伊斯兰开发银行南美洲国家联盟亚洲合作对话太平洋岛国论坛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等。

相关条目

延伸阅读

参考资料

  1. Kathryn C. Lavelle. The Challenges of Multilateralism. 纽哈芬: 耶鲁大学出版社. 2020-03-17. ISBN 9780300252323. OCLC 1149484630 (英语). 
  2. IHRC Mission. 国际人权委员会. [2021-09-25]. 

外部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