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中的贵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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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女皇/国王兼皇帝/女王兼女皇/凯撒/沙皇 |
至高王/大王 |
王/女王 |
奥地利大公/沙皇太子 |
大亲王/长公主/大公爵/女大公 |
选帝侯/王爵/女王爵/储君/血统亲王/外藩亲王/伊比利王太子/法国王太子/波兰王太子/瑞典王太子 |
公爵/女公爵/德国公爵/斯拉夫王公/亲王伯爵 |
神圣罗马帝国诸侯/波雅尔 |
侯爵/女侯爵/藩侯/领地伯爵/边境领主/行宫伯爵 |
伯爵/女伯爵/英国伯爵/德国伯爵/城主/法国城主/城伯 |
子爵/女子爵/主教代理官 |
男爵/女男爵/弗雷尔/倡导者/上议院贵族/亚瑟尔/伦德曼 |
从男爵/女从男爵/苏格兰男爵/苏格兰女男爵/帝国骑士/德国骑士 |
罗马骑士/骑士/低地国骑士/勋爵/女勋爵/女爵士/自由骑士/庄园主 |
绅士/士绅/莱尔德/埃德勒/琼克希尔/容克/扬格/侍女 |
家臣 |
贵族等级制度是国家区分各类贵族身份尊卑、特权大小的体系,常为多种制度的复合体,一般主要包括针对世袭贵族的爵位制度,针对官僚阶层(文官及军官)阶层的“勋位制度”、“虚衔加恩制”等,如英国勋位中“世袭贵族”以外的封号,因不能世袭,均属于“勋位”;又如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采用的“十二转”赠勋制度,用于嘉奖有功劳的官员;中国唐朝时则采取“虚衔”制度表示尊荣[1]。
东亚
中国爵位即贵族等级随朝代更替有所变化。最早期的贵族等级制度确立于商周时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组成,以“爵”来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称“爵位”。据文献载,周朝实行五等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2];除爵位制度以外,诸侯国实行“世卿世禄制”,由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个卿大夫等级,是没有爵位的世袭贵族等级[3]。在1912年清朝灭亡前夕的贵族分级[4],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分,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于皇室成员,封为亲王和郡王两个等级,其称谓、财产、以及特权是经由世袭的方式所维持与延续传承下去。
朝鲜半岛历史上的朝鲜王朝贵族等级以“两班”为主要区分。这制度主要组成为东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实际上两班更接近于中华的世族,而非贵族。李朝君主的儿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储君称世子,嫡子称大君,庶子称君;嫡女称公主,庶女称翁主。1896年大韩帝国仿照日本帝国华族制度设立亲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韩合并后,朝鲜王朝贵族系统转入日本贵族系统(李王家与朝鲜贵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为共和,贵族爵位被废除。而日本本身则由于1945年盟军占领、1947年日本国宪法通过后,宪法第14条中不承认华族和贵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实施。至此整个东亚迄今再无任何贵族制度。
欧洲
汉语中,通常以英国和法国的贵族制度为参考,将西方贵族制度依中国爵位分为五个等级,依序是:
- 公爵(Duke):最早是君士坦丁之后的罗马帝国和法兰克帝国时期的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现在的国家卢森堡就是从当年的卢森堡大公国转化而来的。
- 侯爵(Marquess,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侯爵称 Marquis):法兰西帝国时期的边区长官,其拉丁文意思为“藩侯”,历史上也有一些侯国,如勃兰登堡侯国。
- 伯爵(Earl,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伯爵称 Count):罗马帝国时期的边防军队长官(Comes)后为法兰克皇帝的侍从,意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领地只有一个县左右的大小,这就是英语中 "county" 一词的由来。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还有作为王室的亲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从男爵、爵士、骑士等贵族封号,但这些称号的地位不同于狭义贵族。
其实西方国家的贵族制度虽与联合王国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国的爵位分为15等,波兰的爵位分为4等(没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为3等(没有侯爵、子爵)。
参考文献
- ↑ 古代宗族与社会结构史. Work.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9: 15. ISBN 978-7-201-15059-8 (中文).
- ↑ 《礼记·王制》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 ↑ 《礼记·王制》载:“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贵族阶级 于2011年4月8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