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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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等级制度是国家区分各类贵族身份尊卑、特权大小的体系,常为多种制度的复合体,一般主要包括针对世袭贵族爵位制度,针对官僚阶层(文官及军官)阶层的“勋位制度”、“虚衔加恩制”等,如英国勋位中“世袭贵族”以外的封号,因不能世袭,均属于“勋位”;又如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采用的“十二转”赠勋制度,用于嘉奖有功劳的官员;中国唐朝时则采取“虚衔”制度表示尊荣[1]

东亚

中国爵位即贵族等级随朝代更替有所变化。最早期的贵族等级制度确立于商周时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组成,以“爵”来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称“爵位”。据文献载,周朝实行五等爵制,有五等[2];除爵位制度以外,诸侯国实行“世卿世禄制”,由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个卿大夫等级,是没有爵位的世袭贵族等级[3]。在1912年清朝灭亡前夕的贵族分级[4],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分,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于皇室成员,封为亲王郡王两个等级,其称谓、财产、以及特权是经由世袭的方式所维持与延续传承下去。

朝鲜半岛历史上的朝鲜王朝贵族等级以“两班”为主要区分。这制度主要组成为东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实际上两班更接近于中华世族,而非贵族。李朝君主的儿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储君世子嫡子大君庶子;嫡女称公主,庶女称翁主。1896年大韩帝国仿照日本帝国华族制度设立亲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韩合并后,朝鲜王朝贵族系统转入日本贵族系统(李王家朝鲜贵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为共和,贵族爵位被废除。而日本本身则由于1945年盟军占领、1947年日本国宪法通过后,宪法第14条中不承认华族和贵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实施。至此整个东亚迄今再无任何贵族制度。

欧洲

汉语中,通常以英国法国的贵族制度为参考,将西方贵族制度依中国爵位分为五个等级,依序是:

  • 公爵(Duke):最早是君士坦丁之后的罗马帝国和法兰克帝国时期的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现在的国家卢森堡就是从当年的卢森堡大公国转化而来的。
  • 侯爵(Marquess,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侯爵称 Marquis):法兰西帝国时期的边区长官,其拉丁文意思为“藩侯”,历史上也有一些侯国,如勃兰登堡侯国。
  • 伯爵(Earl,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伯爵称 Count):罗马帝国时期的边防军队长官(Comes)后为法兰克皇帝的侍从,意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领地只有一个县左右的大小,这就是英语中 "county" 一词的由来。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还有作为王室亲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从男爵爵士骑士等贵族封号,但这些称号的地位不同于狭义贵族。

其实西方国家的贵族制度虽与联合王国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国的爵位分为15等,波兰的爵位分为4等(没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为3等(没有侯爵、子爵)。

参考文献

  1. 古代宗族与社会结构史. Work.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9: 15. ISBN 978-7-201-15059-8 (中文). 
  2. 《礼记·王制》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3. 《礼记·王制》载:“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4.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贵族阶级 于2011年4月8日查阅。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