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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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約,浙江省博物館武林館區藏。

合約[1],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合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絡購物)、物權合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合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約關係(例如行政合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合約(即債權合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合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合約。合約行為並不等於「合約書」,一份合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合約行為;合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合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合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邀請(台灣地區規定稱為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大陸法系

參見:大陸法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約法此詞彙出現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這是整合了之前《經濟合約法》《涉外經濟合約法》《技術合約法》三個合約法為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指導,並移植和借鑒外國立法而成的產物,共23章428條,包括總則八章,即一般規定、合約的訂立、合約的效力、合約的履行、合約的變更和轉讓、合約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定;分則十五章,即買賣合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約、贈與合約、借款合約、租賃合約、融資租賃合約、承攬合約、建設工程合約、運輸合約、技術合約、保管合約、倉儲合約、委託合約、行紀合約、居間合約;附則1條。

與以往所有的合約法不同。首先,它第一次確認了合約自由原則,並以此為基點構建起整個合約法律制度;第二,《合約法》對有名合約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三,《合約法》充分的反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它不僅體現了商品經濟的合約觀念,而且以自由為根本取向構成整個合約法律制度。《合約法》的頒行,標誌着中國大陸合約立法實現了從計劃型的合約價值規範體繫到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自由型的合約價值;第四,《合約法》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礎,它規定了一部分相當於債法總則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增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制度就可成為日後民法典的債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觀點,主要是私法的一部分,也是民事法的一部分。合約法可以歸類於債法裏面的合約之債,與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共同構成債法的四大組成部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 》[2]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3]
債權是因合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 (1)合約。合約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基於合約產生的債即為合約之債。合約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約才能產生合約之債。
  •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約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普通法系

參見: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中,合約是由普通法原則(Common Law rules)、衡平法原則(Equity doctrines)、以及在地成文法條文所構成的。

中國香港

如同其他普通法地區,香港除施行普通法原則與衡平法原則外,也制定了一系列法例規管——《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Supply of Services (Implied Terms) Ordinance;Cap.457)[4]、《不合情理合約條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Cap.458)[5]等等法例。香港法例(例如:《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的制定是實際上也是在普通法原則及衡平法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的。

美國

美國合約法理論繼受英國普通法,將約因(consideration)與要約(offer)、承諾(acceptance),及意思表示合致(meeting of minds)等同列合約成立的基本要件。在美國,《統一商法典》在商業合約領域已經總結並修訂了傳統的判例法[需要較佳來源]。美國法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自上世紀 20、30 年代開始,為解決美國司法中判例法的日益不確定性和過分複雜性所進行的努力成果,其目標是將已存在的大量判例法予以系統化、條理化、簡單化,予以重新整編,即為美國法律整編。整編內容涵蓋合約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代理法、信託法等 15 項領域的法律,目前已完成三系列(類似三版)的整編。法律整編對司法並無法定的拘束力,但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說服力。事實上,律師及各個法庭經常援用法律整編且次數可觀,唯一由下而上的美國法整合,其重要性可見一班[6]

英國

在英國,合約法除了被成文法所影響,也同時受限於歐盟的指令與規則[需要較佳來源][6]

參考資料

  1. 目前台灣與中國大陸由於法律用語不同,台灣稱之為「契約」。須注意者是,在台灣民法學中,「合同行為」(協同行為),係指多數人就同一內容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所作成之行為,譬如總會決議,就此,與中國大陸民法學中的合同行為有着不相同的意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www.gov.cn. [2020-07-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www.gov.cn. [2020-07-25]. 
  4.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第457章
  5.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第458章
  6. 6.0 6.1 王澤鑑主編. 英美法導論 初版. Taiwan: 元照. 2010-07-01: 157. ISBN 9789862550229. 

書目

  • 林, 誠二, 民法債編各論(上), 瑞興圖書, 2003, ISBN 957-8815-11-5 (繁體中文)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