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 民法典 |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5月28日 [1]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较早出台[2],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的较大部分条款。民法典各分则,则继续审议和编纂。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则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此,形成完整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并同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出台,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出台,1998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1]、整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立法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参照欧陆法系,但制订民法典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早在1954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随即启动了立法工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其受之后的“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等影响,经历了四次波折。直到于1986年4月12日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的正式设立。而后虽仍有推动,但均以单行法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实际上仍处于对民法的探索阶段。直到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及2018年开始重点编纂的民法典各分编的出现,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出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次起草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组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研究室,负责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研究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5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初稿共有400多条,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篇;当时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基础,将亲属篇排斥于民法典之外,并不规定物权,将自然人概念更换为公民概念。1957年,“整风运动”“反右运动”开始。1958年8月21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表示,不再制定民法、刑法;同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组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没有必要制定民法[12]。
第二次起草
1962年,毛泽东针对国民经济中调整改善的问题,提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于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13]。遵照这一指示,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领衔的工作班子“民法研究小组”,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印成册[14];这个草案共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24章262条,具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色彩。1965年至1976年间,由于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一次中断[15]。
第三次起草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及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展开,民法典起草工作又一次提上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1979年11月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的民法典起草。
1980年8月,民法典起草小组草拟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6编、501条。9月,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形势。但鉴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复苏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够成熟,故而将民法暂时以单行法的方式设立及施行。
自1985年起,先后设立及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中国政法大学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和梁慧星、清华大学王保树、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17],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荣、费宗袆),统筹负责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三步走”: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与统一;其次,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成[18];最终,在债权物权制度完善基础上,于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19]。
2001年,基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新形势下的法制环境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梁慧星负责起草总则编、债权总则编和合同编;王利明负责起草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编;郑成思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编;唐德华负责起草民事责任编;巫昌桢负责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费宗袆负责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20]。2002年4月16日至4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并于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其中绝大多数获得一致同意。但就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梁慧星不赞成设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郑成思不赞成设知识产权编)[19]。后因草案条文太多,不便一并审议,故而维持了以民法单行法方式进行分编审议的做法。据此,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1]等。
第五次的整体起草编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成熟,对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工作重新被注意。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22]。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了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是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副组长是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23]
2016年3月起,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计划,针对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工作采用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后整合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的方案,并予以逐步实施。
同年6月27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6年7月5日至8月4日期间,民法总则草案的初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31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2016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间,民法总则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2月19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期间,民法总则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8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5日,民法典总则草案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决议通过形成法律。10月1日,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24]。
此后,民法典各分编开始编撰。其中,法典总则编部分完成之后,王利明召集起草合同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召集起草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召集起草继承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召集起草婚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召集起草侵权责任编。各分编经过多次审议[2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整体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初次审议期间曾对是否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提案进行了讨论,讨论后决定增加人格权编。此后,民法典的各分编又被分别进行了审议。
由民法典总则编及各分编整合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于2020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中表决通过。
内容
在获得通过后,形成完整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并同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出台,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出台,199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整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而全面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共有一千两百六十条[25],共七编并附则:
- 总则(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 物权编(通则、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 合同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 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 继承编 (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的处理)
- 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 附则
意见与争议
民法典体裁争议
中国民法学者尹田认为,中国过去就民法典编纂体裁究采德国式的五编制体例(即德国民法典体裁)抑或是采法国式的三编制体例(即法国民法典体裁),学者间因此掀起过一番论战。惟按目前大陆民法典所采用的,应该是同时兼有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和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的立法体例。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民法典立法虽然依旧受到《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但这部民法典却是采用了独树一帜的“七编制模式”,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即直接将个人隐私权利(人格权)以及侵权责任独立成民法两个编制,并因应中国独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权益制度对物权编进行了重大修正,在婚姻责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26],因此王利明等人认为,中国所采用的民法典体系为顺应中国国情的自创版本,已无法简单用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或是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作为区分[27]。
人格权独立成编
曾主导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债权总则编和合同编编纂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民法典中不应设置人格权编,并就此反对主导现有通过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
梁慧星曾主张将人格权部分纳入总则编自然人章节相关条文。其对于人格权在《民法典》地位的主要观点为: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且草案人格权编中出现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等可能造成“双重适用”问题,让司法参与者容易遗漏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及判决的裁判依据,将平添民事裁判活动的混乱。梁慧星还批评王利明推动人格权单独设编,是在贬损和肢解侵权责任法。[28]
王利明则认为,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早于乌克兰,早在2002年版《民法典(草案)》中就有这一编,且人格权单列成编有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的发展;王利明认为,对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保护意味着国家不能非法侵害自然人生命安全,其与人格权独立成编无关;王利明回应梁慧星有关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双重适用”的指责,认为援引的多重性符合民法典体系化要求,与立法形式紧密相关,符合司法实务实情;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会贬损、肢解侵权责任法。[29]
婚姻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请二审后召开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布会上,法工委发言人回答有关记者提问时指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并称这个规定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30]
离婚冷静期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其首部《婚姻法》时,邓颖超提出,为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离婚不应有任何条件。
“ | 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 ” |
——邓颖超1950年1月初在中央妇委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31]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32],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认为,这一制度“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侵害到婚姻自由。[33]而支持者则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34]。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若是冲动离婚,随时可以申请复婚;然而,诸如家暴等极端情况下应该通过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不需要“离婚冷静期”[35]。有分析认为该条文实际目的是为了降低中国连年攀升的离婚率。[36]
国际私法规定缺失
《民法典》第1260条彻底废除了《民法通则》的地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仅吸收了原《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一款的内容,该条的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地位的规定)未体现在其他法律中,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将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去除,导致国际私法适用出现缺失,有关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地位的规定出现缺失[37]。
参考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_中国人大网. 中国人大网. [2020-05-28].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 中国民法总则诞生 开启“民法典时代”. 中国人大网. 2017-03-15 [2018-09-03].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 成涛等著. 新中国民商事法60年.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9.12: 18–19. ISBN 978-7-80745-612-4.
- ↑ 易继明主编. 私法 第9辑 第2卷 总第18卷 PRIVATE LAW REVIEW VOL.9 NO.2.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1.10: 3–4. ISBN 7-5609-7111-7 请检查
|isbn=
值 (帮助). - ↑ 何勤华主编;梁慧星等著. 民法典编纂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04: 395.
- ↑ 涂永珍,李昌凤主编. 民法学. 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05: 12–13. ISBN 978-7-80195-183-0.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田士永著.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以中国法和德国法中所有权变动的比较为中心.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2: 427. ISBN 7-5620-2079-5.
- ↑ 易清著. 新中国民法法典化历程考论.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09: 182–183. ISBN 978-7-5130-0126-7.
- ↑ 19.0 19.1 李显冬编著. 溯本求源集 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8: 232–233. ISBN 978-7-5093-3923-7.
- ↑ 哈斯巴根著. 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04: 177. ISBN 978-7-5620-7461-8.
-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 最高人民法院著. 中国法院司法改革年鉴 2014年卷.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09: 8. ISBN 978-7-5109-2258-9.
- ↑ 23.0 23.1 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民法典》是如何制订的?起草组专家张新宝来揭秘. 2020-10-28 [2021-08-19].
- ↑ 郭明瑞著. 民法总则通义.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8.01: 359. ISBN 978-7-100-15375-1.
- ↑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2020-06-01 [2020-06-02].
- ↑ 中國民法典誕生!. [2020-05-29].
- ↑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采取七编制的理由及其世界贡献. [2020-08-01].
- ↑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原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二期). 中国法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20-05-31].
- ↑ 王利明. 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题 ——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 2020-06-26, (4) [2020-06-26].
- ↑ 王姝. 法工委发言人:一夫一妻制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 新京报. 2019-08-21 [2020-04-18].
- ↑ 晓何. 孙琳 , 编. 揭秘《婚姻法》诞生始末:邓颖超主张离婚自由 成为少数派 (3).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人民网. [2020-06-05].
- ↑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上海已专门研发相关操作模块.
- ↑ 王姝. 蒋胜男 建议民法典草案删“离婚冷静期”. 新京报. 2020-05-20 [2020-05-20].
- ↑ 李可愚. 陈星 , 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 放宽收养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5-20 [2020-05-26].
- ↑ 金可可. 民法典来了,离婚冷静期?居住权?遗嘱公证?这些话题我们问了问专家_哔哩哔哩 (゜-゜)つロ 干杯~-bilibili. bilibili.com. 王骁 (观察者网). 2020-06-04 13:37:35 [2020-07-13] –通过哔哩哔哩.
- ↑ 徐超轶. 离婚冷静期不能“冷冻”离婚率,亟待政策补救. 澎湃新闻 (南都观察). 2020-06-04 [2020-06-05].
- ↑ 王玫黎. 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地位的立法模式 (PDF). 现代法学 (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21, 43 (1).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1.14.
另请参阅
参见
外部链接
- 民法总则立法〔特别专题〕. 中国人大网. 2016-06-27 [2018-09-06].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特别专题〕. 中国人大网. 2018-08-27 [2018-09-0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06-01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