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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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禁擴條約的參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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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8年7月1日[1] | ||
地點 | 蘇聯莫斯科 英國倫敦 美國華盛頓特區[1] | ||
生效日 | 1970年3月5日[1] | ||
生效條件 | 蘇聯,英國,美國和其他40個簽署國批准 | ||
締約方 | 190 [1][2] | ||
保存處 | 蘇聯 英國 美國 | ||
語言 | 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 |
《核武禁擴條約》(英語: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被普遍地稱為《核不擴散條約》[3]或NPT[4],也被稱作《防止核擴散條約》[5],於1968年7月1日由美國、蘇聯、英國和其他59個國家分別在華盛頓、莫斯科、倫敦開放簽字締結的一項國際條約[6],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截至2015年2月,共有190個國家與地區簽署了該條約。而沒有簽署這項條約的國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以色列,朝鮮於2003年1月10日發表聲明宣佈正式退出《核武禁擴條約》,11日起生效[7]。
歷史
- 《核武禁擴條約》的雛形──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子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子武器和《防止核子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
-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實現核爆,引起美蘇對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子武器的擔心。美國和蘇聯先後於1965年8月和9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子武器擴散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核武禁擴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核准了該條約草案。
- 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
- 條約所稱核子武器擁有國係指截止1967年1月1日[8]已製造並爆炸核子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允許保留核子武器。美國、蘇聯(1991年後為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法國和中國成為僅有5個被核武禁擴條約承認的有核子武器國家。
- 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子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子武器。
- 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子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子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子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
- 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
- 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各國加入情況
- 1968年11月27日,英國加入該公約。
- 1970年3月5日,美國加入該公約
- 1975年5月2日,西德加入該公約。
- 1976年6月8日,日本加入該公約。
- 1992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公約。
- 1992年8月2日,法國加入該公約。[9]
非簽約國
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與以色列四國皆未曾簽署《核武禁擴條約》。
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均公開承認擁有核武,巴基斯坦更被認為是世界上唯一擁有核武的伊斯蘭國家,印巴兩國同時在1998年進行核子武器試驗。以色列被普遍認為自1967年起便擁有核武,但官方從未公開承認或否認。
上述三國,再加上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及朝鮮,世界上共有九個國家擁有核武。
朝鮮於1985年12月12日正式加入,於1993年3月12日宣佈退出意向,但後又撤回。於2003年1月10日宣佈退出意向,於2003年4月10日正式退出。
核子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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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相關會議
-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核武禁擴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
- 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序規則草案。
-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核武禁擴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
-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
-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
-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議題:《核武禁擴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UK Depositary Status List;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PD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2020-04-06].
- ↑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2017-05-13].
- ↑ Jonathan L. Black-Branch; Dieter Fleck.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 Volume III: Legal Aspects of the Use of Nuclear Energy for Peaceful Purposes. Springer. 2016-11-14: 164–. ISBN 978-94-6265-138-8.
- ↑ Disha Experts. Exclusive Social, Polity & Economy Topics for Civil Services (IAS/IPS) Prelims & Mains Exam. Disha Publications. 2019-09-02: 222–. ISBN 978-93-89418-24-8.
- ↑ 張玉傑. 开放型经济. 新華出版社. 2016年1月1日: 319–. ISBN 978-7-5166-2796-9.
- ↑ 凝視天空. 明察秋亳的神眼.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8日: 174–. GGKEY:TAGQSH22ZUZ.
- ↑ 陳先才著. 台海危机管理模式研究. 九州出版社. 2017年10月27日: 319–. ISBN 978-7-5108-0541-7.
- ↑ http://disarmament.un.org/treaties/t/npt/text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Article IX 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Treaty, a nuclear-weapon State is one which has manufactured and exploded a nuclear weapon or other nuclear explosive device prior to 1 January 1967)
- ↑ Disarmament Treaties Database: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 [2013-10-22] (英語).
外部連結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文全文. 聯合國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