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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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在兩岸四地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有所不同。

定義

台灣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
中國大陸
在《八二憲法》以前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作的補充規定[2][3]
香港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指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4]
澳門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立法職能,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項,可由澳門總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規範之[5]
英國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參考文獻

  1. 法源位阶体系及其名词涵义 (PDF).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糧倉. 2014-05-16. [永久失效連結]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人民日報. 1954-09-27 [2008-03-06] –透過中國政府網. 
  3. 陳鵬. 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 (PDF). 現代法學. 2016-01, 38 (1): 63–73 –透過北大法寶. 
  4.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2條 釋義
  5. 何志遠.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 (PDF). 法域縱橫 (法務局). 2001-12, (10): 61–77. 

延伸閱讀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