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拍摄的天安门广场全景 | |
1988年3月 – 1993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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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常务主席 | 万里、习仲勋、乌兰夫、彭冲、韦国清、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王汉斌 |
常委会委员长 | 万里 |
常委会秘书长 | 彭冲 |
组成人员 | 全国人大代表:2892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3名 |
历次会议 | |
第一次会议:1988年3月25日 – 4月13日 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 – 4月4日 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 – 4月5日 第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 – 4月9日 第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 – 4月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1988年至1993年,期间召开过五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开。[1][2]
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决定。通过了由国务院代总理李鹏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会议还决定了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委会,并决议成立海南省与海南经济特区。[1]
选举/任命结果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习仲勋、乌兰夫(蒙古族)、彭冲、韦国清(壮族)、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藏族)、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土家族)、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王汉斌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彭冲(兼)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03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王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任命决定
- 根据杨尚昆主席提名,大会决定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3]
- 根据李鹏总理提名,大会决定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李铁映、秦基伟、王丙干、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后增补国务委员:钱其琛
- 大会决定赵紫阳、杨尚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 大会决定洪学智、刘华清、秦基伟、迟浩田、杨白冰、赵南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4]
第二次会议
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李鹏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例行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此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价、农业、教育、廉政、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而坦诚的讨论,对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提出了尖锐而诚恳的批评[5][6]。
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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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 赞成票 | 反对票 | 弃权 | 未按表决器 |
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 1609票 | 274票 | 805票 |
第三次会议
1990年3月20日至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有2801人。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李鹏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邹家华所作的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王丙干所作的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彭冲所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任建新所作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刘复之所作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7]。
大会同意了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江泽民的提名,决定任命刘华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杨白冰、秦基伟、迟浩田、赵南起为委员;免去洪学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职务[8]。
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三个附件和区旗、区微图案[9]。大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10]。
第四次会议
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1]。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2]。
第五次会议
1992年3月至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4月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4]。
3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第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的说明》[15]。4月7日人大代表进行表决通过[16]。
表决结果
审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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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 赞成票 | 反对票 | 弃权 | 未按表决器 |
兴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 1,767 | 177 | 664 | 25 |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况. 中国人大网.
- ↑ 何虎生,李耀东,向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增订本 第2版.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6: 130-131. ISBN 7-80088-393-0.
- ↑ 夏征农,陈至立主编. 熊月之等编著 , 编. 大辞海 中国近现代史卷.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3: 437-438. ISBN 7-5326-4071-X.
- ↑ 朱宗玉,杨元华,真俊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事件人物.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9: 265. ISBN 7-211-00746-X.
- ↑ 葛广智编著. 会议词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 445. ISBN 7-5036-0729-7.
- ↑ 蔡诚主编;朱大旗等撰稿.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全书. 北京: 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3: 1940. ISBN 7-80002-548-9.
- ↑ 《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 (编). 中国法律年鉴 1991. 中国法律年鉴社. 1990: 697.
-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简况. 中国人大网.
- ↑ 葛广智编著. 会议词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 445-446. ISBN 7-5036-0729-7.
- ↑ 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 续编本.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 24. ISBN 7-5036-1216-9.
- ↑ 《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 中国法律年鉴 1992.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 173.
- ↑ 吴晓灵主编. 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大事记. 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210. ISBN 978-7-5049-4660-7.
- ↑ 解伟明主编. 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应用指南. 北京: 中国言实出版社. 1995: 379. ISBN 7-80128-005-9.
- ↑ 孙琬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 上. 中国法律年鉴社. 1998: 48.
- ↑ 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的说明. 中国人大网. [2020-08-02] (简体中文).
- ↑ 陈夕总主编;刘荣刚本卷执行主编;刘一丁执行副主编 (编). 中国共产党与三峡工程. 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14: 178. ISBN 978-7-5098-2509-9.
- ↑ 1992年4月3日 全国人大批准三峡工程. [20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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