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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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界定的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人民團體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1]。狹義的人民團體特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單位中的八個人民團體: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僑聯台聯青聯工商聯,屬黨群口。廣義的人民團體還包括國務院規定免於在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也稱群眾團體,包括中國作協中國文聯所屬10個文藝家協會、中國記協中國對外友協外交學會貿促會全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政研會歐美同學會黃埔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及其他由中國共產黨的省級組織代管的部分社會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團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期間不得擔任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主要團體

參考文獻

  1. 布成良. 论人民团体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属性和内容. 中國社會科學網. [2020-01-22]. 
  2.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 中國文藝網. [2020-12-19].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