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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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公署官员

公务员(英语:Civil servantpublic servant)亦可能等同公职人员,是一种职业,主要在政府机构工作,执行法定职务权限,主要职责是确保法律执行。公务员体系(英语:Civil service)结构通常都有共通点,包括编制有所限制、由政府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福利。然而,并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雇员等皆属于公务员。

历史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年间的中国即设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中国古代职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国家之元首百官,为人民之公仆,服役于民[1]。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法律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创立

参见:官僚制

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英国国会“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英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东印度公司书院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前身之一)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及设立印度枢密院,其依据1835年英语教育法案。1853年,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竞争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与史丹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将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首相巴麦尊子爵3世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行政中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权利与义务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腓特烈二世在上任后在普鲁士境内建立了初步的公务员制度
19世纪末期后,美国多数公务员也须考试任用,但情治机构与军方除外,称为Excepted service,不过福利也较少,可依主管意见撤职。

现代制度

中国

中国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即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关衔外交官衔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香港

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公务员编制为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提供人手[2]:5。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政策,类似英国的大臣)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内阁部门首长般是政治任命,并要负担政治责任。基本上,公务员全部都是受共同之委任程序、共同之纪律守则及共同之聘用条件所规管[2]:5。1997年香港回归后,上述局长遂改为政治任命,但大体上沿袭公务员任命,政府官员仍由公务员产生。同一职系之公务员可以随时由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2]:5。2002年,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问责官员脱离公务员体系,直属于行政长官,不再必须由公务员产生,只由中央政府任命。公务员分布政府各个决策科、局、处和署[2]:5

为确保公务员忠实执行政府政策和指令,所有公务员均不得身为议员,未得当局许可,公务员亦不得参加政党[2]:5。为务使公务员绝对忠于职守,未经许可公务员不得兼职,不论兼职是有薪酬还是义务,经商亦要呈报上级,以免其商业活动与其公务职责有抵触;公务员体制要求公务员忠于所负责之事务,而不是忠于直属长官[2]:5。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各主要官员在就职时必须按基本法第104条依法宣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2]:5

狭义公职人员单指公务员;广义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司法机构人员、选举产生之各级议会(立法会、区议会)议员、以及由行政长官或政府委任之官员

而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公职人员尚包括若干机构(通常是公用事业公营机构)之雇员[3]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台湾当局“宪法”中对公职人员的称谓共有九种,分别是“政府人员、文官、公务员、公务人员、文武官员、现役军人、法官、官吏、自治人员”。“公职人员”指的是狭义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范人员、以及广义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办理财产申报人员。也就是说狭义的“公职人员”仅指公职人员,例如:领导人、县市长、乡镇市长“立法委员”等经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范的人员而已。

 英国

英国文官Civil servant),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包括常务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也不包括由国会设立的各种组委的雇员、皇室内务官员、地方政府官员或警察、军队、教师、公共医疗等其他公共事业的雇员。许多英联邦国家都有类似的文官(公务员)制度。其特点是:

  • 择优而任:文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才能。
  • 政治中立(或称行政中立):文官不会因政权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文官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制订方案及执行,而非决定政策;政策失败,文官亦不用下台,以利社会稳定及知识传承。

日本

参考文献

引用

  1. 孙文 三民主义 1919
  2. 2.0 2.1 2.2 2.3 2.4 2.5 2.6 李宗锷法官 (编).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95. 
  3. 香港廉政公署 - 主頁. [2013-05-24]. 

来源

法律
书籍
  • 周敏凯. 《比较公务员制度》.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 7-309-04839-3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 张丽卿. 《刑法總則理論与運用》. 台湾: 五南出版社. ISBN 9789571161013 (繁体中文(中国台湾)).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