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出自求聞百科

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為重要的收入來源,作為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構成,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1]。自從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中國已初步建立了適應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稅收制度。

2017年,中國稅收達12.6萬億元(已扣除出口退稅),同比增長8.7%[2]

稅收歷史

1949年至1978年

1949年至1978年,中國稅收法規,多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各級政府發布的條例為依據[3]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公布《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附發《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統一設立14個稅種,包括:貨物稅、工商業稅(包含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3]

上述之外,省、市或者大行政區還根據習慣擬定辦法,報經大行政區或者中央批准以後,徵收各類稅收,主要有:農業稅、牧業稅和契稅。其中,牧業稅始終沒有全國統一立法[3]

此外,船舶噸稅屬於中央稅,徵收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制定[3]

在執行中,稅製作了一些調整[3]。例如,先後增加契稅、船舶噸稅和文化娛樂稅為全國性稅種,其中契稅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後基本停徵;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併為城市房地產稅;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為文化娛樂稅(1956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部分稅目併入工商業稅;將使用牌照稅確定為車船使用牌照稅;試行商品流通稅;將交易稅確定為牲畜交易稅,但是沒有全國統一立法;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始終沒有開徵[3]

1958年,中國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二次大規模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統一稅,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稅制度[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工商統一稅、農業稅的立法[3]。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14種稅,即工商統一稅、鹽稅、關稅、工商所得稅、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徵)、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文化娛樂稅(1966年停徵)、農業稅和牧業稅[3]

1973年,中國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大規模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稅[3]。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13個稅種,即工商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開徵以後此稅基本停徵)、關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3]。此外,鹽稅名義上包含在工商稅內,實際上仍然按照原來的辦法徵收[3]。在一般情況下,國營工商企業只需要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只需要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農業生產單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國營農場)一般只需要繳納農業稅,個人繳納的稅收微乎其微[3]

自1958年至1978年,稅制幾經變革,都是偏於簡化,稅務機構被大量撤併[3]。結果是稅種越來越少,稅制越來越簡單,從而大大縮小了稅收在經濟領域中的活動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3]

1978年至1993年

1978年至1993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前),即經濟轉軌時期[4]。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稅制改革的起步階段,以建立涉外稅收制度為起點,繼而實行了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的全面改革[4]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國稅制也因此改革,建成了一套內外有別、城鄉不同,以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為主體,財產稅和其他稅收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4]。稅收收入隨經濟發展而增長,對於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調節生產、分配和消費,促進改革開放,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4]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4]。同時規定,對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沿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稅收法規,繼續徵收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4]

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4]。1984年9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決定自當年10月起,在全國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和稅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發布了產品稅條例(草案)、增值稅條例(草案)、鹽稅條例(草案)、營業稅條例(草案)、資源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4]

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4]。此後,國務院據此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法規[4]

自1985年至1989年,國務院先後發布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修訂)、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建築稅暫行條例(其前身是國務院1983年發布的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筵席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決定開徵特別消費稅[4]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併,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4]。同年,國務院將建築稅改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發布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4]

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37個稅種,即: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營業稅、工商統一稅、關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4]。此外,船舶噸稅自1986年起轉為預算外收入項目[4]

1993年至今

1993年開始,中國進入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逐漸建立並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新稅制[4][5][6]

2022年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道樹表示,近10年來,稅務部門辦理新增減稅降費累計8.8萬億元,中國宏觀稅負從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7]

稅收類型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18個稅種,其中12個稅種已經立法,18個稅種如下:

稅務管理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