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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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构成,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1]。自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

2017年,中国税收达12.6万亿元(已扣除出口退税),同比增长8.7%[2]

税收历史

1949年至1978年

1949年至1978年,中国税收法规,多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条例为依据[3]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包含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3]

上述之外,省、市或者大行政区还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各类税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3]

此外,船舶吨税属于中央税,征收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3]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3]。例如,先后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其中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3]

1958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3]。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3]

1973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3]。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3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3]。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3]。在一般情况下,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3]

自1958年至1978年,税制几经变革,都是偏于简化,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3]。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3]

1978年至1993年

1978年至1993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即经济转轨时期[4]。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起步阶段,以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起点,继而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税制也因此改革,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4]。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增长,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4]。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沿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税收法规,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4]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4]。1984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4]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4]。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4]

自1985年至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修订)、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4]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4]。同年,国务院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4]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4]。此外,船舶吨税自1986年起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4]

1993年至今

1993年开始,中国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逐渐建立并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4][5][6]

202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近10年来,税务部门办理新增减税降费累计8.8万亿元,中国宏观税负从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7]

税收类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18个税种,其中12个税种已经立法,18个税种如下:

税务管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