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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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权运作的国内公法之总称。行政法的定义系由日本学者提出,在中文法律领域中广受引用。行政法涉及到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所适用之各项法律,在各法律部门中相较于民法刑法、甚至于宪法,行政法的发展是较晚进的一门学科。虽然行政法并无具体的法典,但是德国法学家奥托·迈耶曾说“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表达对行政法的重视与肯定。然而上述并非对宪法之不重视,而是当下时代与该教授所专长领域所留下的金句,然而实质上伊亦是认为宪法有其必要性。

发展历史

普通法制度之下,行政法的发展不若大陆法系明显。而通行于欧洲大陆,也就是受罗马法直接影响之法制之中,又以法国德国两大不同体系发展的最为完整。

法国是行政法之母国。亦即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在学说上向来被认为系1789年法国大革命体制之下所设置之参事院,在其执行职务之过程中渐次依判例而形成。
德国的行政法系在1870年普法战争、德国统一后,获得较为明显之进展。奥托·迈耶著作《德意志行政法论》,系直接影响德国行政法学之发展[注 1]。时至今日,若干行政法上之重要概念如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e)等,都还可以见得奥托·迈耶学说的原貌。

依研究范围区分

行政法就其研究范围区分总论和各论。 总论的研究范围多半是通则性普遍性的法律或法理,就行政权的不同表现上所做的分类,通常包括: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几大部分。各论的研究范围则在总则的基础之上,依照行政事务领域之不同而有主题讨论上的区别,如:警察法、财税法、交通法、环境法、教育法、文化法……等。

依法规范内容性质区分

  1. 行政组织法 主要规范行政组织的结构、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的使用,像是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编制与任务权限、公营造物或公物的利用或使用规范,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但是作为组织法上的权限规范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常见的法律像是行政法人法、行政院组织法、地方制度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保障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2. 行政作用法 主要规范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程序方法,以做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的法律依据。影响人民的重大权利义务时必须高度明确规范要件和效果。常见的有行政程序法警察职权行使法行政执行法行政罚法。
  3. 行政救济法 规范行政法上权利救济程序,以及公权力行使造成人民合法损失或违法损害时,规定补偿或赔偿等国家责任的法律。例如:请愿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补偿法国家赔偿法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除了总则性的法律规范外,大部分的成文法律多半兼有多种性质的规定。例如社会秩序维护法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就兼有作用法的处罚规定和救济规定,而行政执行法则有行政执行署的组织规定和行政执行方法的作用规定

注释

  1. 《德意志行政法论》是仿照当时相对较为进步之法国裁判学说理论所撰著而成。

延伸阅读

  • Davis, Kenneth Culp. 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ment. St. Paul, MN: West Publishing. 1975.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