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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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系,是指内地香港之间的关系。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成为其特别行政区。香港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

历史

香港地区自秦朝起属番禺,东晋至唐朝属宝安县,明朝到清末属新安县。清末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在1842年大清国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连同鸭脷洲和附近岛屿)永久割让予英国。1860年,清朝再于第二次鸦片战争败于英法联军,签订《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永久割让予英国。1898年,英国与清廷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新界”(包括新九龙及230多个离岛),为期99年。这三份条约决定了今天香港辖区的范围。

1942年,中华民国就废除不平等条约,另订平等新约问题与英国展开磋商。中国最高领导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试图将香港问题列入双方议程,提出九龙租借地应与其他租界一并归还中国,遭英国首相邱吉尔坚决回绝。英方更要求中方书面同意九龙租借地不在不平等条约之内,否则拒绝签订新约。中国迫于无奈,惟有不再坚持九龙租借地交还问题,终于1943年签订《中英平等新约[1]。中国同时正式照会英国,保留日后提出香港问题之权利。

1950年1月6日,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之合法政府[2],并于1972年3月13日,发表联合公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3]。1982年,中国与英国就香港问题展开正式谈判。中国拒绝继承《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生效的国际条约,拒不承认香港为英国领土,要求英国将香港岛、九龙同新界一并交还。英国政府最终决定完全放弃对香港的主权。双方在1984年12月19日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声明自1997年7月1日起[4],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政府首长。大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中国国籍[5][6],可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2003年6月29日及2003年9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主体文件及6份附件。2014年12月18日,香港政府工业贸易署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珠三角地区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参考文献

  1. 蒋介石对中英新约的态度(1942-1943) (PDF). 台湾“东华大学”. [2017-02-08]. 
  2. 新中国建交内情(十二)(礼仪漫谈)——与英国建交(上). [2017-02-08]. 
  3. 1972年3月13日 我国与英国外交关系升为大使级. [2017年2月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84年12月19日 [2013-10-01] (简体中文).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
  6. 香港政府网站,本港居民入境事务,香港身份证及居留权:合资格人士. [2017-02-08].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