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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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基本法
起草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提请审议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0年4月4日
施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3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公开征求意见:1989年2月21日
  • 专门委员会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
  • 人大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年4月4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英文全称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域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新成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日期1990年4月4日
签署日期1990年4月4日 (1990-04-04)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施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相关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简要
本法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现状:已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英占时期的《英皇制诰》及《皇室训令》的地位,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地位,香港立法会香港特区政府香港司法机构组成办法、权力和责任及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国务院)的关系等。

起草过程

《基本法》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委员包括了香港人士和中国内地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全为香港人,他们负责在香港征询公众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

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布第二份草案,咨询工作则在10月结束。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如期通过,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之实施

解释权归属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亦规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中有关香港自治范围的事务解释《基本法》。香港法院对非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亦可解释,但如果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关系的条款作出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终审法院则应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解释。在吴嘉玲案,终审法院将上述必须提请释法的条件归纳为“分类条件”(即牵涉的条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关系)和“必要条件”(即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解释有关条款,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法院只会在两个条件都被满足的情况下才会提请释法。

香港回归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

  1. 1999年:香港人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香港特区政府请求)
  2. 2004年:香港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释法)
  3. 2005年:香港行政长官呈辞后继任人任期问题(香港特区政府请求)
  4. 2011年:香港绝对外交豁免权问题(终审法院请求)
  5. 2016年:香港公职人员宣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释法)
  6. 2020年: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香港特区政府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释宪条款决定)

基本法附件修改

附件一与附件二修改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与附件二历经两次修改。

首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于2010年6月23日提交立法会表决通过,而后行政长官曾荫权就两项修正案签署同意书文本,并报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8日两项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分别批准和备案。

第二次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常委会直接决定修改。2021年3月修正案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当年3月29日至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草案。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3月31日起施行[2]

附件三变动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变动过五次,目前有14部全国性法律,原文及变动情况如下。

注释

  1. 1.0 1.1 1.2 1.3 1.4 1.5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2. 2.0 2.1 2.2 未公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立法实施。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未在当地公布实施也未立法实施。

参考文献

  1. (两会受权发布)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网. [2021-03-22] (简体中文及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2. 中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选举制度修订. 联合早报. 2021-03-30 [2021-03-30] (简体中文).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