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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鎮長是民國時期開始,在中國農村地區,管理鄉、鎮政務的行政長官。與鄉鎮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蘇木的行政長官則稱蘇木達[1]。
歷史
中國自秦漢以來,地域廣大的農村地區,縣以下的行政區單位為鄉、鎮。中央政府所在的國家政權僅設置縣政權。縣以下,在唐朝以前以鄉里制管理,明清時以保甲制管理。鄉、鎮的行政職能由胥吏、差役及里甲、鄉地、保甲人員管理。此類人員均非政府行政人員。清末,立憲運動時期,清政府開始推行新的地方管理體制,創建鄉鎮級地方自治行政機構。研究者認為,清末至北洋政府時,中國鄉鎮管理者的身份屬於「紳」,而不是「官」[2]。
1929年6月,國民政府頌布《縣組織法》,其中規定:在區、鄉(鎮)實行自治制度(鄉鎮之下為閭、鄰),區長、鄉(鎮)長直接民選。在1930年代起,國民政府由於「剿共」需要,實際上以保甲製取代了鄉鎮自治制度[2]。
現況
目前,在中國的行政體系中,鄉級人民政府是最末級的政府層級,鄉長、鎮長的行政級別相同,一般為正科級,低於縣長。鄉長、鎮長在本區行政區域中的地位次於本鄉鎮的黨委書記,一般鄉長、鎮長也兼任該鄉鎮黨委副書記。目前中國已經推動鄉長直選。
相關
註釋
- ↑ 种活一棵树,就多了一个伴——记植树防沙15年的内蒙古额济纳旗退休干部图布巴图. 人民網,來源:經濟日報. 2017-08-28 [2020-06-21] (簡體中文).
- ↑ 2.0 2.1 魏光奇. 《官治与自治:中国近代的县乡行政体制》. 中國改革 (北京市: 中國文史出版社). 2002, (2002年第11期): 63–64. ISSN 1005-2100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