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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朝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中国以外之国家地区,如有类似于“县”的行政区划,通常也会将其最高首长的予以套用。县长的对应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思为裁判官或长官。
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中共在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翻译
美国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县长是二级行政首长(在东马为三级),然而县长只管理土地相关事务,行政管理权是在地方政府市长/主席手上。
另见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官制演进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