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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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行政长官三国两晋南北朝,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朝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中国以外之国家地区,如有类似于“县”的行政区划,通常也会将其最高首长的予以套用。县长的对应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思为裁判官长官

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中共在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翻译

 美国

(英语:County)也可翻译做县,县长高于市长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县长是二级行政首长(在东马为三级),然而县长只管理土地相关事务,行政管理权是在地方政府市长/主席手上。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