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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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指区政府的行政长官。其设置追溯到民国时期,原指代县辖区的行政长官。目前,区长一般指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历史

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县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辖区陆续被撤销。随着市辖区的设立,区长逐渐转向指代市辖区政府行政长官。

现况

目前,区长一般指市辖区的行政长官,领导该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地级市市长而高于乡长和镇长。区长在本区行政区域中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一般区长也兼任该区的区委副书记。区长与县长县级市的市长平级。

然而,截至2023年3月,中国仍有设置县辖区,唯二的县辖区是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后者实际上已不存续)。其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较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