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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长、镇长是民国时期开始,在中国农村地区,管理乡、镇政务的行政长官。与乡镇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的行政长官则称苏木达[1]。
历史
中国自秦汉以来,地域广大的农村地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单位为乡、镇。中央政府所在的国家政权仅设置县政权。县以下,在唐朝以前以乡里制管理,明清时以保甲制管理。乡、镇的行政职能由胥吏、差役及里甲、乡地、保甲人员管理。此类人员均非政府行政人员。清末,立宪运动时期,清政府开始推行新的地方管理体制,创建乡镇级地方自治行政机构。研究者认为,清末至北洋政府时,中国乡镇管理者的身份属于“绅”,而不是“官”[2]。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其中规定:在区、乡(镇)实行自治制度(乡镇之下为闾、邻),区长、乡(镇)长直接民选。在1930年代起,国民政府由于“剿共”需要,实际上以保甲制取代了乡镇自治制度[2]。
现况
目前,在中国的行政体系中,乡级人民政府是最末级的政府层级,乡长、镇长的行政级别相同,一般为正科级,低于县长。乡长、镇长在本区行政区域中的地位次于本乡镇的党委书记,一般乡长、镇长也兼任该乡镇党委副书记。目前中国已经推动乡长直选。
相关
注释
- ↑ 种活一棵树,就多了一个伴——记植树防沙15年的内蒙古额济纳旗退休干部图布巴图. 人民网,来源:经济日报. 2017-08-28 [2020-06-21] (简体中文).
- ↑ 2.0 2.1 魏光奇. 《官治与自治:中国近代的县乡行政体制》. 中国改革 (北京市: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2, (2002年第11期): 63–64. ISSN 1005-2100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