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基本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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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基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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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思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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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結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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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共和式君主制、虛君共和制或民主式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達成實務事實上的共和主義或民主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權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概論
- 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親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視為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通常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又稱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 |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 」 |
——《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 雖稱「虛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憲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權,無需經過國會同意便可行使。不過實際在政黨政治中,這些特權幾乎都是由首相和內閣建議君主行使。只有在緊急情況或沒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發生君主獨自行使特權的情況,但這樣行使特權有可能觸發憲政危機。例如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就是由總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總理職務而引發。
歷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領(歐洲中世紀前的西日耳曼人、哥特人、汪達人等,中國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紀初)往往是世襲和選舉混合出來的。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從這些首領制度中產生的。歐洲游牧民族從羅馬末期民族大遷移到中世紀君主獨裁國家的建立被比較完善地記錄下來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早在1215年,約翰王被迫簽署的《大憲章》中,就規定了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國王在徵稅權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等一些內容。這既是君主立憲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國憲法的開端。1688年反對詹姆士二世的「光榮革命」後,英國國會於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其內容有: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徵收和支配賦稅,在和平時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備軍;臣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應定期召開議會,議員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議員在議會自由發言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設宗教法院或特別法院,不得濫用殘酷的刑罰,不得在判決前沒收特定人的財產等等。這樣就確立了議會至上,法院獨立,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幾大基本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體。
在18世紀和19世紀的歐洲許多國家,發生了許多革命,它們直接推翻或者嚴重動搖了絕對君主制在多國的統治,著名的革命運動有18世紀晚期的法國大革命,19世紀的1830年革命與1848年歐洲革命。
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立憲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雖然這些立憲君主擁有一定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與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相對。是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起源於近代歐洲的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即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之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之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之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意志統一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專權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現在仍然保持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較少,目前泰國也淪為二元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雖然表面上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但是實際上還是由國王(更準確說,是以尊王為名的掌權軍人)來決定要不要推翻政府,泰國近幾年的政治動盪就很明顯地表示出了泰國並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因為其君主的權力大於議會。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奉行議會至上,內閣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君主是議會的組成部分,負責主持議會的開幕和在首相建議下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
(但沒有實權,僅作為國家的象徵。英國和二戰後的日本都是屬於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此處有錯。
依據日本國憲法,日本天皇的實權寫在日本國憲法第七條。天皇是日本國以及日本國民的象徵。這段話不是象徵天皇,主權者為日本國民。天皇可攝政。任何外交文書都須取得日本天皇的認可。
同理,英國君主擁有其實權。
現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列表
參見: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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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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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