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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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八二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以及現行憲法,由1980年8月18日時任領導人鄧小平提出全面修憲建議,歷經2年多的修訂,1982年表決通過[1][2]

憲法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最近修正於2018年。

歷史背景

1980年代初,中共中央撥亂反正逐漸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經被完全推翻;而當時的第三部憲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許多不適宜內容,於是修憲成為迫切需求。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講話(俗稱「8.18講話」),向全國人大提出全面修憲建議,強調:一、憲法應當保證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二、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三、要體現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四、要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2]

經歷2年多的修訂,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憲法。該憲法建立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構成了現今憲法的主體部分,其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3]

主要內容

現行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部分組成。序言部分簡介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國策,以及國家的基本性質與基本形式,和憲法的效力。總綱則明確國體,基本國策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則闡述各項人權和公民應盡義務。國家機構部分則規定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同時作為立法機關。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行政部門即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國家主席為形式上的國家元首,可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交由人大通過。軍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司法部門、檢察部門獨立於行政部門,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最後一部分則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標誌,即國旗,國歌,國徽等。

修正案

1988年,憲法修正以順應當時的改革形勢[4],允許私營經濟出現,並准許土地使用權轉讓。

1993年,鄧小平南巡後,為準許市場經濟體製發展,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正了憲法總綱中大部分條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選舉部分。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入序言。

1999年,為順應形勢發展[5]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憲法部分條文再度修正。修改後的憲法進一步提高了私有經濟地位。

2004年,憲法再度修正。除將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外,原條文中的戒嚴狀態改為緊急狀態並授權國家主席根據人大決定宣佈緊急狀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說法也寫入憲法;賦予國家主席國事活動權;將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由三年統一為五年;《義勇軍進行曲》正式確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胡錦濤的「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進憲法序言,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和職權,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重新修進憲法的正文中,同時建議從憲法中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修正案。[6]

參見

參考文獻

  1. 邓小平完善民主集中制 三项重要建议--邓小平纪念网. 人民網. [2019-09-11]. 
  2. 2.0 2.1 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改革开放新时期“人心思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站. 2014-09-03 [2019-08-28].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03-14 [2017-06-16]. ISBN 9787509358078. 
  4. 私營經濟入憲過程,可參閱徐慶全〈私營經濟是怎麼獲得「准生證」的〉,北京日報;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的建議》
  5. 此次修憲背景,可參閱近年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的《憲法學》教材,或參閱孫丙珠:《修憲提高了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6.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8-02-25 [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