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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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廉政公署標誌
廉政專員胡英明
副廉政專員
兼執行處首長
丘樹春
部門資訊
成立年份1974年2月15日
所屬部門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總部 中國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渣華道303號廉政公署總部大樓
聯絡資訊
網站www.icac.org.hk

廉政公署[1](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簡稱「廉署」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港英當局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現名《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的香港獨立調查機構,當時名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作為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廉政公署機構獨立於其他政府機關,直接向香港的行政首長(香港回歸前為港督,回歸後為行政長官)負責,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一直以來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策略打擊貪污[2]

廉政公署現僱有職員約一千四百多人,幾乎全部以約聘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數職員已在廉政公署服務超過十年。[3]

廉政公署首長為「廉政專員」,非公務員職位,但薪酬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政策局常任秘書長職級)。執行處首長亦兼任副廉政專員。

背景

嚴重貪污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經濟發展迅速。面對這些轉變,港英當局既要專注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亦積極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但是,香港社會的資源因為人口不斷膨脹而未能夠趕及實際需求,從而助長了貪污的歪風。為了維持生計及儘早獲取公共服務,普羅大眾均被習慣賄賂作為途徑,並且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除了眾所周知的警隊之間的賄賂,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員先收錢才開水喉滅火救護人員先索取「茶錢」才接送病人到醫院、病人在醫院內要給工人打賞,才可以獲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務,例如輪候公營房屋和申請入讀官立學校等,也得要賄賂負責的公職及相關人員[4]

葛柏案

於1960年代的港英當局中,以香港警務處在1970至72年間的貪污情況最為嚴重。因鎮壓「六·七」反英抗暴運動中的民眾,獲得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銜,但是不少接受賄賂的警務人員均濫用自身的權力,貪斂得來大筆財富,而且包庇各種非法罪行,嚴重威脅香港治安,令到香港市民苦不堪言[5]

儘管香港警務處早於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貪污部,以處理香港市民對警務人員的貪污投訴,及調查內部的貪污問題,但是鑑於內部貪污嚴重,如果對某人員作出調查,有機會連調查員自己也被揪出來,因此它的實際效力有限,其辦案表現也被外界譏諷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6]。不少警務人員亦因為各種原因而被逼對貪污妥協,加入行賄和受賄的行列。

「六·七」反英抗暴運動暴後,香港運動總督戴麟趾意識到貪污問題的嚴重性。考慮到當時的「防止貪污條例」的不足,於是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賄賂條例」,以加重針對貪污的罰則、擴大懲治範圍、以及賦予反貪污部更大的權力去偵查貪污案件[7]。然而,儘管英國朝野日益關注香港的貪污情況,戴麟趾任內肅貪的力度始終有限度。

麥理浩上任香港總督後,隨即着手研究貪污問題,並一手創立專門撲滅貪污罪行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葛柏總警司貪污案為廉政公署成立的開端[8]。自「防止賄賂條例」生效後,警隊反貪污部在1971年開始注意到葛柏擁有大批來歷不明的財富,遂對他暗中展開調查[4]。可是由於證據不足,反貪污部最初的調查工作停滯不前,此時葛柏也意識到警隊已經對其財產展開調查,於是申請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4]

在麥理浩的指示下,時任警務處處長薛畿輔親自主持調查葛柏案。在1973年4月,薛畿輔再接獲情報,葛柏被發現擁有的財富多達430多萬港元,相當於他在警隊任職21年來所得收入的六倍[5][4]。時任律政司何伯勵在薛畿輔要求下,也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於6月4日要求葛柏在10日內交代其財產來源[6][4],否則就會對其作出拘捕。同時間,葛柏再提出申請,要求提早多一個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圖在警察搜得足夠證據前離開香港。雖然警隊始終未能獲得充分證據去證明葛柏來歷不明的款項是由貪污所得,但是薛畿輔決定先發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職接受進一步內部調查。6月8日,正在停職接受調查的葛柏運用自己的權力,從啟德機場乘坐飛機經新加坡潛逃往英國,一時間引起香港社會譁然,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並且發起「反貪污、捉葛柏」大遊行,要求港英當局緝捕葛柏歸案[4]

為了平息民憤,6月13日,總督麥理浩會同行政局宣佈,委任香港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就葛柏潛逃一事展開調查,以及就香港的貪污問題和相關法例進行研究[4][5]。百里渠在7月4日向麥理浩提交關於葛柏潛逃的報告書,是為《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10月11日,他再發表《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該報告批評港英當局部門貪污問題普遍,導致香港市民對港英當局失去信心,但是報告未有明確建議港英當局設立一個參考新加坡做法而獨立的反貪部門。在百里渠撰寫報告期間,坊間輿論要求港英當局盡早緝拿葛柏歸案之聲不絕,可是由於英國沒有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內有關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罪名,以致港英當局無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審,激起公眾反響[9]。1973年8月26日,大批學生和市民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反貪污,捉葛柏」集會,但是警察事後卻票控部份參與集會的人士,繼而引發不少香港市民在9月16日再舉行「貪污有罪,集會無罪」的示威,聲援被檢控的集會人士,種種事件反映出公眾對港英當局打擊貪污不力的不滿[9]

雖然百里渠發表的第二次報告書未有明確建議港英當局設立獨立的反貪部門,但是麥理浩了解到警隊反貪污部的不足,所以早在葛柏潛逃英國後不久,便着手招攬人手籌備成立一個獨立的反貪機構。[4]1973年10月17日,麥理浩向立法局宣讀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正式提出要設立一個直接向香港總督一人負責,而且獨立於政府架構的撲滅貪污罪行專員公署,以便專門調查貪污案件[9][10]。公署名為所謂「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邀請到前民政司姬達出任首任特派廉政專員,和前軍情五處和香港警隊政治部主管彭定國出任首任執行處處長[9],以替代香港警務處之反貪污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於1974年2月[7]成立後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名曾經轟動一時的總警司歸案。在英國警方協助下,葛柏於同年4月29日在當地被拘捕,於1975年1月7日由人員押解引渡返回香港接受審判。有關行動贏得輿論普遍稱譽[4],葛柏最終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賄賂和一項受賄罪罪名成立,判監4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賄款[4]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初期,民眾本來沒有抱有太高的期望,緣於過去港英當局有關反貪污的行動都以失敗終結,但是由於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並且獨立於公務員體系,很快就在民間建立聲譽及威信。

警廉衝突

廉政公署於成立首10個月,所接獲涉及貪污的投訴多達5,958宗[11],而且又針對油麻地果欄案等多宗涉及警隊的貪污個案展開調查,大量警務人員受到牽連或者被邀請協助調查[4][12]。廉政公署的調查行動對警隊構成沉重的壓力,不少警察索性提早退休,當中有一部份移民到如台灣等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和地區,以逃避日後的追查,個別警務人員甚至因為畏罪或者擔心被廉政公署查問而自殺,引起警隊內對廉署調查手法和作風的不滿[13]

1977年10月28日,數千名警務人員及家屬到香港警察總部操場集會,宣洩對廉政公署的不滿,以及要求警務處處長施禮榮主持公道,向香港總督加以反映。集會過後,數十名警務人員走到廉政公署位於金鐘夏慤道10至12號和記大廈的執行處總部大肆搗亂,又毆傷了約5名廉政公署人員[5][12]。衝突發生後,廉署內部主張繼續原有的調查工作,外間也有意見認為,如果香港總督本人是殖民地出身的官僚,大有可能拒不退讓,甚至出動駐港英軍,維持香港治安[5]

為了顧全大局,麥理浩經慎重考慮後決定讓步,他在1977年11月5日發出一項局部特赦令,宣佈除了已經被審問、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9]。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強調有關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為例,表明不會再作任何讓步,同時,立法局又修改「警隊條例」,授予警務處處長權力,可以即時開除任何不服從警隊命令和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的警務人員[9]。局部特赦令的頒佈是一項富爭議性的決定[11]。一方面,絕大部份警務人員不再被追究,從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隊內的不滿情緒,而他此決定亦普遍獲得輿論的讚揚;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氣在短期內大受打擊,一直主張維持強硬立場的廉政專員姬達在1978年7月黯然離開廉署,雖然姬達旋即獲得麥理浩委任為布政司,但是兩人關係始終蒙上陰影[5]。根據曾經出任麥理浩私人秘書的苗學禮憶述,頒佈局部特赦令是麥理浩任內所作最困難的決定之一[14],而麥理浩晚年則認為,警務人員出現不滿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頒佈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15]

姬達卸任廉政專員後,麥理浩在1978年7月委任了資深殖民地官員陸鼎堂接掌,設法重新整理廉政公署肅貪倡廉的形象,以及改善警廉關係。同年12月,麥理浩設立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受理公眾有關廉政公署在行政方面的投訴,對廉政公署作出監察[9]。此外,廉政公署還繼續追緝在逃人士和凍結他們涉及貪污的資產,使他們不能夠返回香港和動用被凍結的資產。在眾多在逃人士當中,較知名的包括涉及賄款數以億計的呂樂韓森藍剛顏雄探長等,以及香港藝人曾志偉的父親──前總警長曾啟榮等。

香港主權移交後發展

香港主權移交後,廉政專員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必須由連續在港居住滿15年及沒有外國居留權之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並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也改名《廉政公署條例》。

成立至2013年年底,立項共約240,000份檔案。2011年年底,因應審計報告,廉政公署於實施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前,按照其自行制訂的檔案管理政策及程序,銷毀了共78,000份檔案,當中包括約51,000份結案業務檔案,其餘則主要為過了保存期限,而且無運作需要及歷史價值的行政檔案。

廉政公署成立後,對香港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廉政公署多年來致力打擊貪污,在警廉衝突後繼續扮演肅貪倡廉的角色,先後偵破了黎民祐貪污案、油麻地果欄案香港電話職員貪污案、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員工盜竊硬幣和行賄等的大型案件[4]。亦有其他國家和地區仿傚香港成立反貪污部門,例如澳門廉政公署韓國國家清廉委員會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廉政公署、毛里裘斯廉政公署等。

權力

廉政公署獲得香港法例中《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等條例賦權。其調查對象於成立初期限制於公務員,後來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另外,《廉政公署條例》也規定,除了行政長官,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

法例 內容簡介
廉政公署條例
  • 訂明廉政專員的職責。
  • 界定廉政公署調查工作的範圍、規定處理受疑人的程序及處置與罪行有關連的財產。
  • 賦予廉政公署搜查、撿取證物,以及從疑犯收取非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化驗的權力。
  • 賦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釋的權力。
  • 授權廉政公署調查包括公務人員涉嫌濫用職權而觸犯的勒索罪,以及調查與貪污有關或由貪污引致的罪行。
防止賄賂條例
  • 授予廉政公署調查權力,例如查閱銀行帳目,扣留及審查商務和私人文件,查證企圖利用迂迴手法掩飾的財務交易,以及揭露貪污嫌疑犯所隱藏的資產。
  • 廉署有權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資產、收入及支出的詳細資料。
  • 賦予廉政公署扣留旅行證件和限制處置財產的權力,防止貪污分子試圖逃離香港、或設法清洗黑錢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當手段歛得的財產。
  • 授予廉政公署把調查資料保密的權力。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確保公共選舉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防止發生選舉舞弊。
  • 適用於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區議會、鄉議局議員、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及村代表選舉。

架構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就制定了一套整體策略,透過3個部門以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打擊貪污,3個部門分別是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係處。首長為廉政專員,執行處首長兼任副廉政專員。

  • 執行處:接受市民舉報貪污和調查懷疑貪污的罪行。
  • 防止貪污處:審視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以減少可能出現貪污的情況;另外,該處亦應私營機構的要求,提供防貪顧問服務。
  • 社區關係處:教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的工作。[16]

廉政公署有約1,400名人員,幾乎全部以合約形式被聘請,其中逾半人員服務了逾10年。

監察組織

現時廉政公署的運作由4個獨立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成員為社會知名人士,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4個諮詢委員會分別是:[17]

諮詢委員會 當然委員 職責
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 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主席
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主席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
行政署署長
廉政專員
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
  • 監察廉政公署在執行職務、人手編制及行政事務上的政策,以及提供意見。
  • 就廉政專員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2)條所考慮採取的行動提供意見。
  • 聽取廉政專員報告廉署對下屬採取的紀律處分。
  • 審核廉政公署每年的開支預算。
  • 在廉政公署年報呈交行政長官前予以審閱。
  • 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向行政長官反映,有關廉署運作或所面對的任何問題。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 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
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行政署署長或其代表
廉政專員
  • 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
  • 調查所得到的資料,向廉政專員建議那些資料應送交有關部門、公共機構、其他機構或個別人士;或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關資料於委員會開會前因有需要而經已遞交,則委員會在其後會議中,須就該行動進行審議。
  • 向行政長官反映任何值得關注的執行處運作或該委員會所面對的任何問題,並提交年報,內容須向公眾發表。
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 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行政署長或其代表
廉政專員
  • 負責向廉政公署建議防貪研究的優先次序及審閱所有完成的防貪研究報告。
  • 向廉政專員建議應予以審查的項目及審查的先後次序。
  • 研究根據審查結果而作出的建議,並就進一步行動向廉政專員提供意見。
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 廉政專員
  • 負責向廉政公署建議推行倡廉教育,以及爭取社會各界支持打擊貪污。
  • 聽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報告為達致上述目標而進行的工作。
  • 監察公眾對廉署工作的反應以及對貪污所持的一般態度。

除此之外,現時仍有其他組織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外部及內部運作,分別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以及監察廉署內部運作的L組。

投訴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運作於廉政公署,監察及覆檢所有涉及對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由行政會議成員出任,其他委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賢達。任何市民如對廉政公署人員的行為或廉政公署的運作常規或程序有任何不滿,均可以向委員會投訴[18]

內部監察

廉政公署內部有一個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廉政公署人員如被指稱涉及貪污或相關的刑事罪行,L組均會進行調查。有關廉政公署人員的所有刑事投訴,不論是否涉及貪污指控,均須知會律政司司長

歷任專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廉政專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需經行政長官提名,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才能任職。

英佔香港時期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1974年-1997年

  • 姬達爵士  (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 陸鼎堂爵士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 衛理欽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 謝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 歐亮賢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首位在任內離世的廉政專員)
  • 施百偉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任華裔廉政專員)
  • 任關佩英  (1997年4月1日-1999年7月1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時期

廉政專員 (1997年-現在)

  • 黎年    (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 黃鴻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 羅范椒芬  (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 湯顯明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 白韞六   (2012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 胡英明   (2022年7月1日-)

裝備

廉政公署執行處是香港5支獲得授權擁有及使用槍械的部門之一,人員於入職時需要接受基本槍械訓練,於畢業後需要接受年度射擊測驗。然而,能夠佩槍執勤的人員僅限制於證人保護及槍械組組員,署方亦無規定人員必須配槍執勤,接受更為嚴格的槍械訓練及成為配槍人員純屬個人決定。除了學習使用槍械,執行處人員均需要接受武器使用的訓練,並且據情況配備胡椒噴霧伸縮警棍以應付日常的任務。迄今廉署人員未曾在行動期間開槍。

廉政公署於成立時的制式手槍為史密夫威信軍警十型左輪手槍,其後多次更換。至2005年年底,署方斥資40萬港元將制式槍械更換為格洛克19半自動手槍,一些部門則配備格洛克17,專門調查警務處的A組即為例子。

相關作品

電視劇

為推廣廉潔的風氣及增加公眾對廉政公署的認識,廉政公署自1975年起先後聯同本地電影公司、香港電台電視部無綫電視製作了多套單元劇電視劇,首套電視劇為於1975年製作的《靜默的革命》、其後有1981年的《廉政先鋒》;近年的電視劇包括《廉政行動1992》、《廉政行動1994》、《廉政行動1996》、《廉政行動1998》、《廉政追擊》、《廉政行動2004》、《廉政行動2007》、《廉政行動2009》、《廉政行動2011》、《廉政行動2014》、《廉政行動2016》、《廉政行動2019》、《廉政行動2022》及準備中的《廉政行動2024》,劇集內容皆由真實事件改編。

此外,無綫電視亦自行製作以廉政公署為題材之原創電視劇,計有《廉政英雌》、《廉政行動組》、《廉政追緝令》及《廉政狙擊》等。

電影

其他

  • 《廉署短訊》:-1979-1980年
  • 《正路》:-1982年
  • 《金錢以外》:-1983-1989年
  • 《豐盛人生》:與無綫電視聯合製作。-1986-1989年
  • 《廉政透視》: 香港電台亞洲電視)介紹廉政公署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權力等由陳啟泰主持。-2006年
  • 《廉政四十年》: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鏗鏘集》-2014年2月9日
  • 《廉政革命35》:香港電台製作特備節目。

參考文獻

  1. 香港廉政公署 - 主頁. 廉政公署. [2018-10-13]. 
  2. 歷史簡介. 廉政公署. [2018-10-10]. 
  3. 廉政公署. 關於廉署-架構. [2018-10-13]. 
  4.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廉署誕生的經過 . 廉政公署. [2018-10-13]
  5. 5.0 5.1 5.2 5.3 5.4 5.5 Russell Spurr, Excellency: The Governors of Hong Kong, Hong Kong: FormAsia, 1995.
  6. 6.0 6.1 Tsang, Steve, A Modern Histor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7. 7.0 7.1 〈廉政公署〉,《香港便覽》,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2010年4月
  8. 葛柏案破案實錄 . 廉政公署. [2018-10-13]
  9. 9.0 9.1 9.2 9.3 9.4 9.5 9.6 梁可欣編,《最後六任港督的聲音》,香港:商務印書館,2010年。
  10.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Hong Kong: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7 October 1973.
  11. 11.0 11.1 《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香港:明報,1982年。
  12. 12.0 12.1 "Lord MacLehose of Beoch", The Telegraph, 1 June 2000.
  13. 張連興著,《香港二十八總督》,北京:朝華出版社,2007年6月
  14. Sinclair, Kevin, "A Man Who Left His Mark",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 June 2000.
  15. Gittings, John, "Lord MacLehose: Governor Who Sought to Modernise Hong Kong", The Guardian, 2 June 2000.
  16. 關於廉署 架構-編制更新日期:27/11/2007
  17. 存档副本. [2012-06-01]. 
  18.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2017-05-16].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