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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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标志
主席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兼)
成员李家超政务司司长兼)
陈茂波财政司司长兼)
郑若骅律政司司长兼)
邓炳强保安局局长兼)
萧泽颐警务处处长兼)
刘赐蕙警务处副处长 (国家安全)兼)
区嘉宏入境事务处处长兼)
何珮珊海关关长兼)
陈国基特首办主任兼)
秘书长陈国基(特首办主任兼)[2]
国家安全
事务顾问
骆惠宁(中央指派,中联办主任兼)
部门资讯
成立年份2020年7月3日
所属部门接受国务院监督和问责
联络资讯
网站维护国家安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港区国安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于2020年7月3日成立[3],负责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主要责任,接受国务院(下称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4]

沿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5]。《决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6][7]。《说明》指:“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于6月30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于当晚11时由特区政府刊宪在香港生效。中央人民政府7月2日根据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提名,任命身兼港区国安委委员的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兼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林郑称,深信陈国基有能力兼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7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任命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兼任港区国安委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2020年7月6日,港区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8]

2020年7月31日,港区国安委和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举行首次共同协调会议。[9]

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订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以下三项: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2. 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3.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该款同时规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机关),工作信息不予公开(资讯保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豁免司法审查)。另外,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与港区国安委建立的协调机制负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之责。

2021年3月31日,人大在完善香港选制决议中,授予国安委撰写对通过警方国安处审查的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和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审查意见书,再交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议决。

香港国安委开支,由政府直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规章制度

具体而言,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享有以下特权。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拥有律政司负责处理国家安全的特别检控官之任命同意权。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允许的措施负有监督责任,同款授权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而在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行政长官在任命专责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指定法官前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之意见。

《港区国安法》第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组织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国家安全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10]。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处为委员会内部附属的常设执行及辅助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人选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一职,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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