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中的条目 |
安乐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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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动物 · 儿童 自愿 · 非自愿 |
论点 |
宗教(佛教 · 天主教) |
团体 |
人性尊严 · 死亡尊严 解脱国际 |
人物 |
杰克·凯沃基安 菲利浦·尼兹史克 |
图书 |
《最终出口》 《安宁药丸手册》 |
合法性 |
澳大利亚 · 比利时 印度 · 墨西哥 · 荷兰 新西兰 · 瑞士 · 英国 美国 · 加拿大 |
法律 |
1995年绝症患者权利法案 俄勒冈州死亡与尊严法案 华盛顿州死亡与尊严法案 |
诉讼案件 |
华盛顿州诉格拉斯堡案(1997年) 冈萨雷斯诉俄勒冈州案(2006年) 巴克斯特诉蒙大拿案(2009年) |
替代方案 |
协助自杀 临终关怀 双重结果原则 缓和镇静 |
其他 |
自杀观光产业 格罗宁根协议 安乐死设备 安乐死与滑坡谬误 |
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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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英语:Euthanasia,源自于现代希腊语:εὐθανασία,“好的死亡”;εὖ为“好的”,θάνατος为“死亡”,此名称与实际做法不断地受到争议)是一种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量地减小病人的痛楚”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医学界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无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1]:
-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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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
-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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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动安乐死是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 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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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自杀是病人主动要求,并亲自执行结束生命(例如通过服药方式)。
执行与否
以荷兰为例,目前在荷兰要执行安乐死,必须出自病人的个人意愿,并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在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2]。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国的特丽·夏沃案)。荷兰自2002年实施安乐死以来,执行死亡人数大幅上升且逐年递增。
一、目前已立法容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及地区:
二、目前已立法容许被动安乐死的国家及地区:
三、目前已立法容许协助自杀的国家及地区
- 欧洲: 德国、 瑞士、 西班牙
- 北美洲: 美国部分州(华府、加州、俄勒冈州、科罗拉多州、佛蒙特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夏威夷州、新泽西州)、 加拿大
- 大洋洲: 澳大利亚( 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3]
丹麦于1992年通过“预立遗嘱法”,由哥本哈根大学医学院管理,并在1998年时通过“病患权利法”,确认其约束性。任何末期重症、严重意外等无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负责医师都必须向病人本人询问,该患者是否有登录预立遗嘱。如果有登录,则根据预立遗嘱内的条件进行安乐死。
澳大利亚于1995年6月16日通过安乐死法案,1996年7月1日生效,但该法案在1997年3月25日被废除。只有维多利亚州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案,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
德国则禁止主动安乐死,但是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比利时众议院于2014年2月13日通过安乐死合法范围扩及未成年人一案,将成为继荷兰之后,全球第2个在严格条件下许可未成年的孩童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临终患者可以在病情严重并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4]
台湾禁止主动安乐死,仅准许个人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进行被动安乐死:
- 安宁缓和医疗(指为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灵性痛苦,施予缓解性、支持性之医疗照护,以增进其生活品质)
-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指对临终、濒死或无生命征象之病人,不施予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等标准急救程序或其他紧急救治行为)
- 不施行维生医疗(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维持生命征象及延长其濒死过程的医疗措施)
西班牙国会3月18日表决通过一项与安乐死有关的法案,允许患有“严重而无法治愈的疾病”或“衰弱性和慢性疾病”以致“不堪忍受”的病人接受主动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根据安乐死反对者 Ezekiel Emanuel,安乐死的支持者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
- 人们有自决权,因此应该允许他们选择自己的命运;
- 协助受试者死亡或许好过他们继续受苦;
- 经常允许的被动安乐死与主动安乐死之间的区别,这种安乐死不是实质性的(或者基本原则 - 双重效应原则 - 不合理或不合理);[来源请求]
安乐死支持者经常指向像荷兰和比利时这样的国家,以及像安乐死合法化的俄勒冈州这样的地方,认为它基本上没有问题。
同样,芝加哥第55任市长拉姆·伊曼纽尔认为,反对安乐死的主要观点有四个:
- 并非所有的死亡都是痛苦的;
- 提供替代方案,如停止积极治疗,并结合使用有效的止痛药;
- 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之间的区别在道德上是重要的;
- 使安乐死合法化会使社会处于一个滑坡,将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
在2015年年初台湾当局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修正案,因为对于非人类动物生命的重视,虽然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台湾当局还是废除了动物安乐死。
接受或寻求安乐死的著名个案
-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年,奥地利出生、英国接受自愿主动安乐死)
- 特丽·夏沃(1963-2005年,美国、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 东海大学安乐死事件(1991年,日本案例)
- 克里斯汀·德·迪夫,诺贝尔医学奖得主,2013年5月4日采取安乐死离世,享年96岁。
- 雨果·克劳斯,比利时作家,2008年离世,享年79岁。
- 巴金晚年患有帕金森氏症、慢性气管炎、高血压、恶性间皮细胞瘤等多种疾病,曾经表示要求安乐死。2005年10月17日在上海逝世,享年101岁。
- 王明成因目睹母亲夏素文受肝病折磨,要求医院于1986年6月29日为她实施安乐死。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被控故意杀人罪,成为中国第一宗安乐死案例。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决蒲连升、王明成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5]2003年,王明成罹患胃癌后也要求安乐死未果,于8月3日去世。[6]
- 林优里,日本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患者,透过协助自杀离世,享年51岁。医师大久保愉一和山本直树因涉嫌协助自杀遭到日本警方逮捕。[7]
参见
参考文献
- ↑ 陈明进,安乐死问题初探 ,台东师院学报,12卷1期,页211-241,2001年6月。
- ↑ 孙效智,1996年12月,安乐死的伦理反省 ,《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四十五期,页85-113。
- ↑ 澳大利亚昨日通過安樂死合法化. [2017-11-30].
- ↑ 韩国今起试行《安乐死法》 年满19岁即可提前决定. 新华网. [2018-09-01].
- ↑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始末. news.sohu.com. [2018-04-10].
- ↑ 我国首例安乐死详尽报道 王明成与“安乐死”_新浪安徽_新浪网. ah.sina.com.cn. [2018-04-10].
- ↑ ALS嘱託殺人、残された父の独白「死に目に会うこともできなかった。悔しい」. www.kyoto-np.co.jp.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