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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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

死亡权(英文:right to die)是一种人权概念,认为人类有权终结自己的生命,或进行自愿安乐死。通常的理解是,一个患有末期绝症的人,或完全没有继续生活意愿的人,应该有权通过协助自杀、拒绝接受生命延续医疗照护等方式自我了结。死亡权受到广泛争议;争论焦点集中在此权是否存在,和什么人有权作出自杀决定。

有一些学者和哲学家,例如David Benatar,认为人类对自己未来生活品质和生活的好处过度乐观。[1]这种观点可以从反出生主义的角度来理解:没有人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出生,所以人应该可以(或不可以)对自己的生死行使决定权。

死亡权的支持者通常将其与自我所有权绑定在一起:人们的身体属于自己,所以他们可以随意处置。但是,也经常有人提出一种观点:阻止非理性的自杀事关国家利益。例如,Pilpel 和 Amsel 写道:

现代支持“理性自杀”或“死亡权”的人都认同“理性”是很重要的一环。意思是,自杀决定必须是本人独立的意愿(例如,若有医生或家人对他施压要自杀以“做正确的事”,那就不算),也必须“考虑当下情况,符合本人的最佳利益”(斯多葛主义功利主义都对此有不同定义),还有众多其他条件:比如说必须是一贯的决定、不是冲动行事、也不是精神障碍、要慎重考虑,等等。[2]

印度教认为受终疾折磨的人和已经完全失去欲望、野心和责任的人都有权自杀,但只能用非暴力的方法(例如饿死,Prayopavesa)。[3]耆那教也有一种类似的作法:Santhara。其他宗教对死亡权的看法不一。例如,天主教认为自杀是严重的罪。[4]

参考资料

  1. David B. The Human Predicament: A Candid Guide to Life's Biggest Ques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ISBN 9780190633844. OCLC 969543345. 
  2. A Pilpel; L Amsel. What is Wrong with Rational Suicide (PDF). [2019-10-10]. 
  3. Hinduism — Euthanasia and Suicide. 英国广播公司. 2009-08-25 [2019-10-10]. 
  4. Catholic Digest - The Magazine for Catholic Living - Do people who commit suicide go to hell?. [2014-12-14].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