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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左梅郎留言 | 贡献2023年11月7日 (二) 10:59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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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个国家使用的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

中文中,“省”常用于翻译英文「province」一词或相同語源单词,以及法语「département」的區劃單位名。

中国

在中国,从隋朝开始将「省」用于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例如尚书省中书省等等。三省制度废除。源于元朝的行中书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为一级行政区单位——布政使司的习惯性代称。

元朝政府将「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為意义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名称。行中书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为布政使司,往往直称为「省」。

乾隆时,获得官方认可。至清末,是为一个习惯性的称谓[2]。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均是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下,延伸出省级行政区的概念。

清朝

由于「省」在清朝,长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义在清代前期、中期较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书的官修《一统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无省。研究者指出,这表明清政府认可的一级行政区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书的官修《清朝文献通考》的《舆地考》则使用「省」作为各地区名称。同时,书中有文字解释原因。指明代巡抚人数无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数位,有事则设、无事则罢。清朝巡抚则有定数,编制稳定且辖区固定。而此时,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财政、司法,隶属于巡抚,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为习惯用语。种种情况之下,“编纂《舆地考》亦概书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献通考》和《一统志》(和珅版)列举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从实际认定「省」作为18个巡抚(包括兼任巡抚事的总督)辖区的官方称谓。标志到乾隆末年,由18个巡抚辖区演变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构完成[2]。乾隆年间,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书,也让清代学者对「省」的概念逐渐清晰。晚清,新疆、台湾、东三省建省时,以设立巡抚为一省建立标志[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个习惯性称谓[2]。而中国学界对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的讨论延续至今成[3]

中华民国建立后,“”成为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三級,並有「廢省置道」的計畫。當時全國設置93道,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8年,國民政府成功北伐統一全國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增置與省平級的特別市(即直轄市)。

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省、二級制並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劃缺乏法源依據。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並復設臺灣省,共計35省。1949年,海南島南海諸島自廣東省劃出,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到1967年时,全国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庆市改制为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现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为1262年建立的陕西四川行中书省[4],最晚的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计省级行政区,则为1999年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最多的省則为广东省

越南

而在亦属汉字文化圈越南,「省」(汉越音tỉnh)沿用了类似近代中国的概念,指一級地方行政單位。

欧美国家

西方国家常见的「province」起源於羅馬帝國,羅馬人征戰四方並且將打下的新領土設置行省——「provinciae」。罗马帝国行省是羅馬帝國在義大利境外領土的主要領土和行政單位,亦使得這個字彙廣為流傳並且融入各種歐洲語言中。而這個字本身又起源於拉丁文裡的「provincia」,意指「影響的區域」,源自拉丁語中「pro」(在前方)與「關聯的」(vincia)兩種字根。

此語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在一些沒有實際省份的國家,“省份”是一個隱喻術語,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義大利,西班牙與希臘,譯為郡縣。

雖然一些省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人為製造的,但其他國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種族身份的當地群體形成的。少數擁有獨立於中央或聯邦的自我權力,特別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國家,如中國或法國,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創建,幾乎沒有自治權。

在法国,「province」一词是指法國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区划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後被新制的行政單位(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参考资料

  1. 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2. 2.0 2.1 2.2 2.3 侯杨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历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简体中文). 
  3. 3.0 3.1 段伟.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国地方志 (北京市: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ISSN 1002-672X (简体中文). 
  4. http://www.saxdm.gov.cn/saxdm/docc/brow.asp?id=281[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