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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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或常被稱為作物(crops),又稱農藝作物,俗稱莊稼,是泛指在大量培植供人食用或做工業原料的物種,是由野生植物經過人類不斷的選擇、馴化、利用、演化而來的具有經濟價值的被人們所栽培的一切植物。目前世界上被人們所栽培的植物約1500種,依其應用及研究方式不同,常見多種不同的分類方式,例如:食用作物、特用作物、雜用作物等。

廣義上農作物可分為:大田作物園藝作物林木三類,包括所有栽培植物,如大田作物,果樹,蔬菜,觀賞、藥用植物,林木等[1]。對這種廣義的作物進行栽培與管理即種植業

狹義上農作物專指 大田作物(field crops)[1],即在田間進行大面積栽培的農藝作物,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煙和飼料等。對這種狹義的作物進行栽培與管理即作物栽培。

人工栽培植物,農作物

定義

「作物」本為日本名詞,20世紀初期在中國農業文獻中開始引用[1],指耕作所得之物也。[2]故作物雲者,即經人工管理栽培之植物是也。舉凡直接供給人類衣食住之農業植物,或供給家畜之飼料植物皆屬之。[2]

目前估計全世界的野生植物約在30萬種以下,其中人類選擇有利用價值的植物給予保護、栽培、馴化和改良,使其成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植物,這種植物名之為作物。例如水稻,野生稻的原產地可能在東南亞,經數千年的栽培和馴化,才變成重要的農作物。[3]

農藝學之觀點,作物可分為食用作物(food crops)與特用作物或工藝作物(special crops, industrial crops)。[4]

食用作物供應人類糧食或牲畜之食料為主,具有單位面積產量高與適應力強易於栽培二種特性。[4]

特用作物為供應特殊用途而栽培的作物,其供應範圍不包括於食用方面。一般以工業原料為主,大多必須經加工後方能應用。特用作物經過加工後,價格提高,又耐儲藏,因此可以當作貿易品,故特用作物也可稱為貿易作物(commercial crops)。[4]

目前所稱作物其形態及性質由於栽培馴化的結果,與野生種類已大不想同,由於人類在其作物中尋找出變異,並選擇有利的表現型予以繁殖、改良。作物常是具高收穫量,但相對的對經常也失去一些野生品種所具的特性,如抗病性。這種現象在粟與狗尾草、稻與野生稻、燕麥與野生燕麥中,可見作物種類之穀粒較大,但比起野生種的耐旱力、抗病力則較弱。[3]

範圍

廣義而言,作物之範圍,包含所有之栽培作物,如食用作物、特用作物、森林作物、及園藝作物均屬之。[2]

狹義而言,僅限於食用作物及特用作物而已;或合併二類作物而名之曰普通作物。[2]

普通作物似與森林作物及園藝作物略有區別。惟嚴格言之,則其界限尚難顯然劃分。例如某些國家多以馬鈴薯為日常食品,而廣為種植,是則馬鈴薯乃為普通作物之一。然在其他地區通常之情形下,多以之為副食品,故又可稱為園藝作物。[2]

歷史

起源

人類開始栽培作物推測可能有一萬多年。據Helbaek在1959年發表,伊拉克北部Jarmo所發現的素燒陶罐等,所附着的穀類種子小穗痕跡,經放射性碳同位素測定其年代在7000年以前已存在。[3]

西歐地區藉由花粉分析的方法,推斷西歐大部份地區在冰期後期,即距今8000年前,才開始有人類遷入,由湖泊沉積物的花粉圖譜顯示,新石器時代,至晚在青銅器時代中期之前(西元前1600年)已有穀類栽培的證據。[3]

現今世上所栽培的作物均由野生植物逐漸演進而來。據De Candolle《栽培植物的起源》(1882年),記錄了共247種作物的發祥地,其中舊大陸產作物199種,新大陸作物45種,及不明者3種。其後經尼古拉·伊萬諾維奇·瓦維洛夫在1951年,以遺傳學植物地理學的方法,發展出遺傳中心說(Gene center hypothesis)。提出八個原始中心,稍後不斷修正有十二個起源中心。[3]

重要性

作物提供人類每日的之原料、實業之原料、主糧,以及明顯反映了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其中一個重要的標準。[2]

分類

分類方式多種,常依其所欲利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式,顯得有些紛亂。例如,按總類可以分為糧食作物綠肥作物經濟作物等;根據其使用方向可以分為食用作物(禾穀作物、豆菽作物、根莖作物、油脂作物)、特用作物(纖維作物、料作物、澱粉作物、飲料作物、橡膠作物、染料作物、芳香油作物)、雜用作物(藥用作物、飼用作物、肥用作物)等;根據其成分可以分為穀類作物、類作物、薯類作物等;根據其生長條件可以分為旱地作物、水田作物、覆蓋作物等。

按植物學之分類法

作物依照植物學科學分類法最主要的作物概屬於禾本科豆科。其他如馬鈴薯煙草等屬茄科棉花錦葵科等。[2]

按普通用途之分類法

此種方法乃按照農學分類法(Agronomic classification)[2][4]。但不同學者仍常見差異,例如:盧英權將作物概分為食用作物、工藝作物及飼料作物(含綠肥作物),而未提及速成作物、保護作物等特殊作物[3]。下列種類概屬於食用作物及工藝作物。

  1. 禾穀類或穀實類作物(Cereals或Grain crops):以種子為食用目的而栽培之禾本科作物,如小麥大麥燕麥玉米高粱(含)、蠟燭稗薏苡蕎麥等。
  2. 豆類作物(Legume for seed)或稱豆菽類作物:以種子為栽培目的之豆科作物,如菜豆豌豆蠶豆大豆落花生綠豆豇豆扁豆等。
  3. 飼料作物(Forage crops):供牲畜食用而栽培之作物,普通均指牧草而言,牧草可分為:1.禾草如狼尾草梯牧草。2.豆草如三葉草苜蓿紫雲英等。3.其他如十字花科蕪菁、及藜科甜菜
  4. 根類作物(root crops):以其膨大的為栽培目的之作物,例如甘藷甜菜胡蘿蔔菊芋等。
  5. 纖維作物(fiber crops):以採收纖維為目的之作物,採收纖維的部位各有不同:採自種子者如;採自上之韌皮部者如黃麻;採自部者如瓊麻;採自莖部全體者如藺草。依用途又可分為紡織類、編組類、與製類。[3]
  6. 塊莖作物(tuber crops):採收膨大的地下莖(或作塊莖)為目的之作物,如馬鈴薯薯蕷
  7. 糖料作物(sugar plants):供作製的作物,以甘蔗甜菜為主。
  8. 嗜好類或刺激類作物(stimulants):這類作物經食用後具有刺激和興奮神經的作用,長久食用即成為一種嗜好。如煙草咖啡可可罌粟等。
  9. 油料作物(oiling crops):種子供榨油之作物,如大豆花生亞麻油菜籽等。
  10. 染料作物(coloring crops):凡是作物的等部份可調製染料供染色用者。如薑黃山藍薯榔
  11. 香料作物(aromatics):如香水茅可製造香水茉莉的花可以薰香片),增加茶葉香味;製的原料如檀香沉香等。
  12. 藥用作物(drugs):供藥用,大多數為野生的植物,僅少數人栽培,如除蟲菊魚藤薄荷當歸等。

按作物特別用途之分類法

部份作物的用途特殊,但仍屬於作物的範圍[2][4]

  1. 覆土作物(cover crops),或覆蓋作物:這類作物長成後,莖葉覆蓋地面,具有防止土壤沖刷的功用。覆土作物耕翻土中後,亦可增加土壤養分而為綠肥作物。常見的有蠶豆野豌豆紫苜蓿等。
  2. 綠肥作物(green manure crops):栽培的目的在於利用它的莖葉翻埋土中,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增加土壤肥力的作物。如大豆紫雲英苜蓿等。
  3. 速成或過渡作物(catch crops):遇天時不利、水份不足,或主要作物播種期已過,或栽種失敗時可種植黑麥蕎麥等作物以資補救。例如華北地區高粱未能如期播種,多改種粟;倘若粟亦不能如期播下,則可改播綠豆。又,秋季播種黑麥,來春將其翻入土中另植他種作物,此種黑麥稱為過渡作物,能保護土壤,亦可作為綠肥,還可充放牧之用。
  4. 鮮飼作物(soiling crops):此類作物刈割後未經貯藏而直接飼畜者。
  5. 青藏作物(silage crops, ensilage crops):作物刈取後藏於不透氣的箱中或秣窖中經發酵再行飼畜者。玉蜀黍、蜀黍、向日葵等是美國主要的青藏作物。
  6. 保護作物(nurse crops)、共榮作物(nurse crops)

按作物生長習性之分類法

按生長習性之不同,作物可分三大類:一年生作物、二年生作物、多年生作物。[2]

參見

註釋

  1. 1.0 1.1 1.2 农作物(field crops). 中國作物學會. 2006年11月20日 [2014年7月25日]. 
  2.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翁德齊,1947《作物學概論》。
  3. 3.0 3.1 3.2 3.3 3.4 3.5 3.6 ,盧英權,1994《作物學》。
  4. 4.0 4.1 4.2 4.3 4.4 高景輝,1984。作物分類。第1-8頁。In: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編),1984。作物學實習手冊。臺北市:國立編譯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