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现处于中国大陆简体模式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缩写:ICNafp)是一部国际性的规则与建议,用于管理藻类菌物植物科学命名,由国际植物学大会命名法分会负责修订,每隔六年随着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召开而更新出版一次[1]。旧称《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缩写:ICBN),为准确体现出法规所涵盖的生物类群,在2011年7月于墨尔本举行的第18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改为现用名[2]

农业林业园艺上特殊类别的有机体(如栽培品种嫁接嵌合体等)学名的使用和构成由《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进行引导。

法规历史

1905年第二届国际植物学大会维也纳举行,并于次年发布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规,现称作“维也纳规章”(Vienna Rule)。

目前最新的法规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规”(Shenzhen Code[3]),是第19届国际植物学会议于2017年在深圳举办后,基于2011年出版的“墨尔本法规”(Melbourne Code[4])所修订的版本。[5]

历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及所出版的法规
[6] 举办地 法规的非正式名称
I 1900  法国巴黎 -
II 1905  奥地利维也纳 维也纳规章(1906年出版)
III 1910  比利时布鲁塞尔 -
IV 1926  美国伊萨卡 -
V 1930  英国剑桥 剑桥规章(1935年出版)
VI 1935  荷兰阿姆斯特丹 -
VII 1950  瑞典斯德哥尔摩 斯德哥尔摩法规(1952年出版)
VIII 1954 法国 法国巴黎 -
IX 1959  加拿大蒙特利尔 -
X 1964 英国 英国爱丁堡 -
XI 1969 美国 美国西雅图 西雅图法规
XII 1975  苏联列宁格勒 列宁格勒法规
XIII 1981  澳大利亚悉尼 悉尼法规
XIV 1987  德国柏林 柏林法规
XV 1993  日本东京 东京法规
XVI 1999 美国 美国圣路易斯 圣路易斯法规、黑色法规
XVII 2005 奥地利 奥地利维也纳 维也纳法规
XVIII 201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墨尔本 墨尔本法规
XIX 2017  中国深圳 深圳法规

主要内容

命名法规主要的条文:

  • 原则(principles):共有六条基本原则,“构成本《法规》管辖的命名系统的基础”。[5]
    • 原则I:藻类菌物植物的命名独立于动物原核生物的命名。本《法规》同等地适用于处理为藻类、菌物和植物的分类群名称,无论这些类群最初是否被如此处理。
    • 原则II:分类群名称的应用由命名模式所决定。
    • 原则III:分类群的命名以出版物的优先权为基础。
    • 原则IV:除在特定情形下,每一个具有特定的界定、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只能拥有一一个正确名称,即符合各项规则的最早名称。
    • 原则V:无论其来源如何,分类群的科学名称被处理为拉丁文
    • 原则VI:除非明确限定,各项命名规则有追溯既往之效。
  • 详细的规定分为以条款(Article)陈述的规则(有时以注释澄清)和辅则(Recommand)。使用例子(Ex.)来举例说明规则和辅则。规则的目的是整理过去的命名,并使将来的命名有章可循;与规则相悖的名称不能被保留。辅则处理辅助性的事项;其目的是使命名(特别是未来的命名)更加统一和清晰;与辅则相嗓的名称不能因此而被废弃,但它们不应作为例子加以效仿。
  • 本《法规》的规定适用于传统上处理藻类、菌物和植物的所有有机体(无论是化石或非化石),包括蓝细菌(蓝绿藻)、壶菌卵菌黏菌类(slime moulds)和光合原生生物及在分类上与其近缘的非光合类群〔但微孢子虫(Microsporidia)除外〕。
  • 无论是与正文文本一起或分开出版,附录是构成本《法规》不可分割的部分。
  •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是由国际裁培植物命名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处理适用于在农业、林业和园艺上特殊类别的有机体名称的使用和构成。
  • 改变一个名称的唯一适当原因是对有关事实的更深刻认识源自充分的分类学研究,或必须放弃一个有悖于规则的命名。[5]

最近变更

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会议(XVIII IBC)对《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作出的重要变更: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电子出版品上发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发表新名称已非必要;于网络上以PDF文档发表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出版物亦可视为有效发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时可用英文描述

自2012年1月1日起,发表新种时可用拉丁文英文描述。

三、一种化石分类群,一个正确名称;一种菌物,一个正确名称

放弃形态分类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称的断片、生活史阶段或储藏阶段的化石可被证实属同一种时,仅可具有一正当名;该名称的决定应符合优先权之相关规定。菌物的部分则是舍弃有性世代、无性世代具不同学名的概念。

四、于 MycoBank 注册新名称是发表菌物新名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菌物学家于 MycoBank 资料库、Index Fungorum 资料库发表新种新名,为法规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五、《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更名为《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

为有效反映该法规所涵盖的分类群,《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为《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延伸阅读

参考文献

  1. 张丽兵; Paul C. Silva; John mcneill; Nicholas J. Turland.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中的术语介绍. 植物分类学报. 2007, 45 (4): 593–598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2. Resolutions (PDF). XVI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2011-07. 
  3.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www.iapt-taxon.org. [2019-02-13]. 
  4. McNeill, J.; Barrie, F. R.; Buck, W. R. & Demoulin, V. (编),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Melbourne Code), Adopted by the Eighteenth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Melbourne, Australia, July 2011 electronic, Bratislav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 2012 [2013-03-22] .
  5. 5.0 5.1 5.2 邓云飞; 张力; 李德铢 译.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深圳法规)》. 科学出版社. 2018. ISBN 978-7-03-070168-8. 
  6. History of IBC. [2011-05-21].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