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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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稱自治地方)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常見於多民族領土廣袤、或者高度權力下放的國家,屬於地方分權的概念。世界上很多國家依據其政治制度,不同程度地在全境、局部地區實行自治行政區制度,如少數民族聚居地、邊疆地區等;在提升這些地方在政治上的自主權之外,同時也有降低分離主義的功能。

自治行政區可以是第一級地方政權,也可作為基層政權存在,例如自治區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市自治縣等。現代國家的屬地也是自治行政區的一種,具備高度自治的權力,並發展為一定程度有別於母國政治實體

各國實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區域自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138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等地方自治的行政區,通常是指縣級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民族鄉並不屬於自治地方,而是作為少數民族聚居的一般地方政權。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設的特別行政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域,與自治區等相似但並不等同。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2]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通過解釋基本法的方式為香港解決政治爭議以及法律爭議事務,但也同時引起爭議[3]

兩岸統一後對台灣實行的高度自治

自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處於事實上的分治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1993年8月發表的《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根據該方案,中國統一後,台灣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台灣特別行政區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它也不同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比如後者沒有自己的軍隊。

具體而言,台灣特別行政區擁有在台灣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等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有自己的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台灣各界的代表人士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4][5]

西班牙

在經歷197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後,基於部分地區在政治與文化上的獨立性,西班牙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自治區,實行高度的地方自治及行政自主。各自治區常將其地方語言與西班牙語並列為官方語言,如擁有自己語言與文化的巴斯克加泰羅尼亞加利西亞

蘇聯

高加索地區部分國家以及俄羅斯烏克蘭境內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聯邦主體設有很多自治共和國,如圖瓦共和國車臣共和國克里米亞共和國[6]

奧匈帝國

奧匈帝國由奧地利帝國匈牙利王國組成,帝國人口種族眾多,因此多地區多為高度自治的王國/公國,甚至奧地利及匈牙利境內也有自治王國(如波希米亞王國加利西亞和洛多梅里亞王國克羅地亞-斯拉沃尼亞王國,經1868年克羅地亞匈牙利妥協協議產生)。它們有自己的議會、政府和政黨,除了國王仍為奧地利皇帝(類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澳門的關係)。

參見

參考文獻

  1. 辭海編輯委員會 (編). 《辞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06-10. 
  3. 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解釋《基本法》動議辯論致辭全文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2014-06-15查閱)(繁體中文)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 北京: 人民出版社.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 北京: 人民出版社. 二零零零年二月. 
  6. 俄羅斯聯邦憲法-Section1-Chapter1(2014-06-15查閱)(俄文)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