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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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西班牙西維爾聚光式太陽能熱發電塔。太陽能發電塔利用太陽作為熱能發電,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例子。左方為PS10太陽能發電塔,右方為、PS20太陽能發電塔

可持續發展(英語:sustainable development縮寫SD),或永續發展,其最常見的定義出自布倫特蘭委員會的《我們共同的未來》:「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的發展模式。」[1]

可持續發展定義

「可持續發展」的出現,就是要糾正過去的錯誤,避免其他國家重蹈覆轍。「可持續發展」強調經濟體系內的發展必須環環相扣,並得以自給自足。

目前世界對「可持續發展」的公認概念,其定義源於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並於聯合國第四十二屆大會公佈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

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它包含兩個關鍵概念:資源永續廣義的定義1、在提升和創造當代的同時,不能以降低福祉為代價;2、以善用所有生態體系的自然資源為原則,不可降低其環境基本存量,在利用生物與生態體系時。長期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導致環境的破壞,各種環境危機浮現,人們認識到經濟發展受環境承載力制約。可持續發展源於1980年代的「綠色運動」,由於1960年代發達國家在非洲及南美洲大量收購農地種植咖啡和甘蔗,並用所得的金錢購買糧食,以供應給當地居民。然而,由於土地發展過度,且缺乏規劃,令咖啡和糖的期貨在短時間內貶值。南美各國經濟頓時崩潰,加上水土流失、濫用農藥及過度消費行為持續擴大,令土地貧瘠,甚至沙漠化,引致飢荒。* 「需要」的概念,特別是世界上窮人的基本需要,應給予最優先的重視;以及

  • 技術和社會組織的狀態對環境滿足當前和未來需要的能力所施加的限制。

可持續發展三要素

可持續發展不簡單的等同於生態化或者環境保護,一般認為它由三方面內容構成。

可持續發展的三要素
  • 環境要素(Environmental aspect)
指儘量減少對環境的損害(environmental impact)。儘管這一原則得到各方人士的認可,然而,往往不同社會群體對於社會發展有不同的想像,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價值評判標準,因此對於問題有不同的詮釋。例如核電站,支持人士認為它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環保的,反對人士認為核廢料有長期放射性污染,核廢料處置存在爭議,同時核電站存在安全隱患是不環保的。
  • 社會要素(Social aspect)
指仍然要滿足人類自身的需要。可持續發展並非要人類回到原始社會,儘管那時候的人類對環境的損害是最小的。
  • 經濟要素(Economic aspect)
指必須在經濟上有利可圖。這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只有經濟上有利可圖的發展項目才有可能得到推廣,才有可能維持其可持續性;二是經濟上在虧損的項目必然要從其他盈利的項目上獲取補貼才可能收支平衡正常運轉,由此就可能造成此地的環保以彼地更嚴重的環境損害為代價。

可持續發展強調三要素協調發展,促進社會的總體進步,避免一方面的受益以犧牲其他方面的發展和社會總體受益為代價。

可持續發展的社會

由於人口和財富的激增,地球自然資源無法滿足人類的需求,人與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必須禁止那種不顧子孫後代而任意糟蹋自然資源的行為,並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而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應具備以下特徵:

  1. 不僅實現代際正義,更要實現代內正義,即當代一部份人的發展不應損害另一部份人的利益。
  2.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要符合地球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的法則和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3. 改變不合理的資源消耗式的消費模式。
  4. 解決全球的貧窮問題,窮人的生活質量有所提高。
  5. 地球環境惡化得到抑制並得到根本的改善。
  6. 在平等公正和尊重國家主權的前提下解決國際爭端,以對話代替對抗。
  7. 依靠科技進一步解決可持續發展中的主要問題。
  8. 建立節約資源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

參見

參考資料

參考書目

  • 周兆祥,《綠色思想》(1989)[來源可靠?]
  • 周兆祥,《綠色政治》(1988)[來源可靠?]
  • Rita Yi Man Li, 2011, Building Our Sustainable Cities, US, Common Ground Publishing.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