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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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称人大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据是《宪法》第67条第(四)项[a]、《香港基本法》第158条[b]及《澳门基本法》第143条[c],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澳门基本法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
  2.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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