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称人大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据是《宪法》第67条第(四)项[a]、《香港基本法》第158条[b]及《澳门基本法》第143条[c],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一次释法:居港权问题 (1999年)
- 第二次释法:香港政制发展 (2004年)
- 第三次释法:补选行政长官任期 (2005年)
- 第四次释法:香港对外事务 (2011年)
- 第五次释法: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 (2016年)
- 第一次释法:澳门政制发展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