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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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學院中國大陸現存的一種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8年頒布的《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獨立學院實質上是2003年公有民辦二級學院教育部規範後的產物。獨立學院掛名公立大學的校名(該公立大學稱「母體高校」),但與「母體高校」為互不隸屬、相互獨立的法人,並向「母體高校」繳納冠名費。獨立學院在高考招生時曾被列入本科第三批(「三本」),實際錄取分數線一般比掛名的公立大學低得多。

歷史

背景

自20世紀90年代起,中國大陸的一些公立高等學校開始在其內部設立以民辦形式運作的二級學院。這些二級學院通常寄居於母體高校,並不獨立。1999年後,在當時「高校擴招」政策的促進下,中國國內湧現出眾多公有民辦二級學院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開始對此類公有民辦二級學院進行清理整頓,正式提出「獨立學院」的說法,將獨立學院界定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並明確「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辦機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它類似的二級辦學機構不屬此範疇」。[1]所謂「新機制、新模式」,即民辦機制、獨立辦學(獨立校園、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財務核算、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新的管理體制(一般由理事會董事會管理)。

2004年起,部分符合獨立學院標準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逐漸通過審批正式轉為獨立學院,但其後仍有如南京體育學院奧林匹克學院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等若干不符合標準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存在。

規範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6號令發布了《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獨立學院的含義、設立、組織與活動、管理與監督、變更與終止、法律責任等一系列事項。按照該行政規章,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在性質上是一所具有法人條件的民辦院校,與母體高校關係十分有限;獨立招生;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獨立學院畢業生,不能獲得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的畢業證書,只能獲得獨立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也只能授予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2]

2008年,教育部發布《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後,要求獨立學院在5年內完成獨立設置。然而,2010年,教育部正式認可的獨立學院尚有320餘所。到2013年,只有30所完成轉設,未轉設的獨立學院仍有292所。

其後教育部不斷推動獨立學院轉設工作,截至2019年6月15日,已減至257所[3]

轉設與消亡

2019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北京師範大學發出《教育部關於同意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建設的批覆》(教發函〔2019〕14號),正式批覆同意建設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停辦獨立學院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4][5]

2020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布《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教發廳〔2020〕2號),指出由於獨立學院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實、產權歸屬不清晰、辦學條件不達標、師資結構不合理、內部治理不健全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發展,要求到2020年末,各獨立學院全部制定轉設工作方案,同時推動一批獨立學院實現轉設。規定獨立學院的未來路徑為轉為民辦、轉為公辦、撤銷三類。原則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要率先完成轉設,其他獨立學院要儘早完成轉設[6]

2020年6月11日,教育部公布轉設廣技師大天河學院中工信商院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3所獨立學院。2020年11月11日,教育部公布轉設重慶工商大學融智學院等21所獨立學院。2020年12月24日,教育部公布轉設中北大學信息商務學院等33所獨立學院。2021年5月17日,教育部公布轉設貴州大學科技學院等25所獨立學院。

2021年7月26日,教育部印發《教育部關於「十四五」時期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教發〔2021〕10號),要求積極穩妥推進獨立學院轉設。把獨立學院轉設作為高校設置工作的重要任務,堅持「一校一策」,平穩有序、好中快進推動轉設[7]。確保校園獨立、財務獨立、師資獨立,且滿足基本辦學條件的基礎上,可適當放寬生均土地、校舍面積及生師比要求先行轉設,並設兩年辦學條件提升期繼續完善辦學條件。提升期結束後,按辦學條件重新核定招生規模[7]。8月3日,教育部發展規劃司下發教發司〔2021〕76號通知,規定獨立學院轉設事項審批不設受理數量限制,能轉盡轉、應轉快轉[7]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