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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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是指潛入敵對勢力或競爭對手從事秘密刺探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工作的人,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古代亦稱作細作[1]。打入敵方組織內部並取得公開合法身份的稱為臥底。根據業務領域不同,間諜可分為軍事間諜工業間諜(或稱商業間諜經濟間諜);根據秘密工作性質不同,可分為情報間諜(刺探情報)、行動間諜(顛覆、破壞、宣傳煽動等)、聯絡間諜(策反勾連)等。間諜為多方勢力同時服務,稱為「多重間諜」或「多面諜」。反間諜,也稱「反諜(報)」、防諜、肅偽。

法律意義上,間諜一般指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勾連策劃、配合的活動。境內的競爭企業之間的經濟間諜活動不構成刑事法律概念的「間諜」。 [2]

歷史

很多關於間諜的事件都被保存至歷史內。而古代的著作例如:中國的《孫子兵法》,和著名的印度軍事專家考底利耶。《孫子兵法》還將間諜分成鄉間(又稱因間,敵人的同鄉)、內間(敵國的官吏)、反間(收買敵人的間諜)、死間(向敵人散布謠言,事敗後,間諜必死)、生間(能活著回來的間諜)。

考底利耶的學徒,旃陀羅笈多,即古印度孔雀王朝的開國君主,熟用了暗殺和間諜活動等技巧,並將這些技巧寫在《政事論》裡。此外,希伯來人古埃及人也有研究和使用到間諜的策略。在日本封建歷史上,君主們亦會使用忍者來收集敵軍的情報。到了近代,例如在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的統治下,間諜更是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角色。至於現代的間諜手法,當然會比以前的更加精彩。

解放戰爭後期,胡宗南發現熊向暉是中共派來的間諜[3],卻不敢向上層報告,只好把他送出國唸書[4],使其不但圓滿完成使命,更能全身而退,還得敵手資助出洋留學,最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界的高級官員。在古今中外間諜史都是絕無僅有之特例,也是生間的代表作。

冷戰時期,蘇聯和美國(及其他可能的國家)也極度地使用間諜,以收集關於核武器的秘密情報。但在現時,間諜手法則是用來對付那些,被視為是「恐怖份子」的毒品走私交易。在這三十年裡,美國不斷地提高自己國家的間諜技巧,來盜取與控制敵方的情報。隨着現代的技術迅速發展,舉個例子,像尼克松總統使用竊聽器一事(俗稱水門事件),和里根總統運用梯隊系統Carnivore手法來防範敵人的間諜入侵,包括監視所有電子通訊儀器(例如手機語音訊箱電郵等等)。

簡介

定義

間諜活動是為某政府效力的一部分。換言之,政府是支持間諜活動的。「間諜」一詞很容易被人聯想成:某一個主權國家監視著自己的敵國。最早開始,間諜是用來刺探軍事方面的國家機密,但現今則蔓延至公司方面(俗稱商業間諜)。現時,有不少國家都會慣常地派出間諜去監視自己的敵人和盟友,但他們從不將這些資料透露給大眾。另外,經常運用間諜的國家,往往都會去組織一個或多個特別的公司或團體來掩護其行動,例如:國際私人軍事保安組織(SCG International Risk)。1990年的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將動詞「間諜」下了一個定議,意為:「……收集、傳送或泄漏關於國防的情報」。

名詞「情報人員」,即間諜,也就是專門被僱來做這種事的人。他代表軍隊警察情報機構裡面其中一員。他們專門去收集、融合和分析取回來的情報,以方便給政府提供對策。大體來說,情報人員往往會潛入對方的國家,然後收集和運行情報。這就成為了他們自己國家的間諜。這類間諜被稱為「鼴鼠」(mole)或「投誠者」(defector)。

一些從事間諜活動的警察亦被稱作「臥底」或「邊緣人」,其人身及心理方面的風險程度亦很高。因為此項任務通常由年輕的警員擔當數月,數年甚至更長時間搜集犯罪集團的證據,而任務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必須取得對方的信任方可實現,當事人亦會犧牲自己的親情愛情友情,甚至一些警方臥底因為需要博取對方信任,擁有極大地大無畏精神,以身試法進行販毒吸毒,軍火買賣或傷害他人身體的非法活動,對於他們的自身健康和心理狀態產生嚴重的後果和負擔,當任務一經成功,這種犧牲自我保全大多數警隊同僚的方式往往會得到警隊內部乃至政府方面的嘉獎,甚至豐厚到足以直接退休的程度,但只要失敗一次,其生命亦會受到非常嚴重的威脅。

諜報資源

相關技術

技術情報方面的經費往往超過了人員費用。

隨身物品

各國情報機構

諜報作品

近代影視作品中,警隊與黑幫的臥底題材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因為劇情往往比較刺激,受到影迷的熱捧,比較著名的有英國電影007》系列,美國電影好萊塢不可能的任務》系列,《金牌特務系列》,香港電影門徒》、《無間道》系列和《使徒行者》系列,中國影視作品《潛伏》、《黎明之前》、《敵營十八年》、《風聲》等等。

參見

參考文獻

  1. 《左傳·宣公八年》:「晉人獲秦諜,殺諸絳市」唐陸德明釋文:「諜,徒協反,間也,今謂之細作。」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六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3. 沈醉《軍統內幕》:「1947年秋冬間,我曾去西安見過胡,保密局行動處處長葉翔之正在西安搜捕中共地下黨組織……發現胡宗南的秘書和他的西北通訊社的負責人當中有中共黨員,已經活動了多年……胡對此的確大吃一驚。這個死要面子的人,聽說自己的親信中居然有了共產黨,臉都氣得發青。他立刻決定將所有涉及他部下的幾個人都由他自行處理,要葉翔之不必過問,連向蔣介石報告時也應當把這幾個人另外列出來,千萬不能讓蔣介石知道。」
  4. 何炳棣:《讀史閱世六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