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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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是指潜入敌对势力或竞争对手从事秘密刺探情报或是进行破坏活动工作的人,以此来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古代亦称作细作[1]。打入敌方组织内部并取得公开合法身份的称为卧底。根据业务领域不同,间谍可分为军事间谍工业间谍(或称商业间谍经济间谍);根据秘密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情报间谍(刺探情报)、行动间谍(颠覆、破坏、宣传煽动等)、联络间谍(策反勾连)等。间谍为多方势力同时服务,称为“多重间谍”或“多面谍”。反间谍,也称“反谍(报)”、防谍、肃伪。

法律意义上,间谍一般指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勾连策划、配合的活动。境内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经济间谍活动不构成刑事法律概念的“间谍”。 [2]

历史

很多关于间谍的事件都被保存至历史内。而古代的著作例如:中国的《孙子兵法》,和著名的印度军事专家考底利耶。《孙子兵法》还将间谍分成乡间(又称因间,敌人的同乡)、内间(敌国的官吏)、反间(收买敌人的间谍)、死间(向敌人散布谣言,事败后,间谍必死)、生间(能活着回来的间谍)。

考底利耶的学徒,旃陀罗笈多,即古印度孔雀王朝的开国君主,熟用了暗杀和间谍活动等技巧,并将这些技巧写在《政事论》里。此外,希伯来人古埃及人也有研究和使用到间谍的策略。在日本封建历史上,君主们亦会使用忍者来收集敌军的情报。到了近代,例如在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统治下,间谍更是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至于现代的间谍手法,当然会比以前的更加精彩。

解放战争后期,胡宗南发现熊向晖是中共派来的间谍[3],却不敢向上层报告,只好把他送出国念书[4],使其不但圆满完成使命,更能全身而退,还得敌手资助出洋留学,最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界的高级官员。在古今中外间谍史都是绝无仅有之特例,也是生间的代表作。

冷战时期,苏联和美国(及其他可能的国家)也极度地使用间谍,以收集关于核武器的秘密情报。但在现时,间谍手法则是用来对付那些,被视为是“恐怖份子”的毒品走私交易。在这三十年里,美国不断地提高自己国家的间谍技巧,来盗取与控制敌方的情报。随着现代的技术迅速发展,举个例子,像尼克松总统使用窃听器一事(俗称水门事件),和里根总统运用梯队系统Carnivore手法来防范敌人的间谍入侵,包括监视所有电子通讯仪器(例如手机语音讯箱电邮等等)。

简介

定义

间谍活动是为某政府效力的一部分。换言之,政府是支持间谍活动的。“间谍”一词很容易被人联想成:某一个主权国家监视著自己的敌国。最早开始,间谍是用来刺探军事方面的国家机密,但现今则蔓延至公司方面(俗称商业间谍)。现时,有不少国家都会惯常地派出间谍去监视自己的敌人和盟友,但他们从不将这些资料透露给大众。另外,经常运用间谍的国家,往往都会去组织一个或多个特别的公司或团体来掩护其行动,例如:国际私人军事保安组织(SCG International Risk)。1990年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动词“间谍”下了一个定议,意为:“……收集、传送或泄漏关于国防的情报”。

名词“情报人员”,即间谍,也就是专门被雇来做这种事的人。他代表军队警察情报机构里面其中一员。他们专门去收集、融合和分析取回来的情报,以方便给政府提供对策。大体来说,情报人员往往会潜入对方的国家,然后收集和运行情报。这就成为了他们自己国家的间谍。这类间谍被称为“鼹鼠”(mole)或“投诚者”(defector)。

一些从事间谍活动的警察亦被称作“卧底”或“边缘人”,其人身及心理方面的风险程度亦很高。因为此项任务通常由年轻的警员担当数月,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搜集犯罪集团的证据,而任务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必须取得对方的信任方可实现,当事人亦会牺牲自己的亲情爱情友情,甚至一些警方卧底因为需要博取对方信任,拥有极大地大无畏精神,以身试法进行贩毒吸毒,军火买卖或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活动,对于他们的自身健康和心理状态产生严重的后果和负担,当任务一经成功,这种牺牲自我保全大多数警队同僚的方式往往会得到警队内部乃至政府方面的嘉奖,甚至丰厚到足以直接退休的程度,但只要失败一次,其生命亦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威胁。

谍报资源

相关技术

技术情报方面的经费往往超过了人员费用。

随身物品

各国情报机构

谍报作品

近代影视作品中,警队与黑帮的卧底题材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因为剧情往往比较刺激,受到影迷的热捧,比较著名的有英国电影007》系列,美国电影好莱坞不可能的任务》系列,《金牌特务系列》,香港电影门徒》、《无间道》系列和《使徒行者》系列,中国影视作品《潜伏》、《黎明之前》、《敌营十八年》、《风声》等等。

参见

参考文献

  1. 《左传·宣公八年》:“晋人获秦谍,杀诸绛市”唐陆德明释文:“谍,徒协反,间也,今谓之细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3. 沈醉《军统内幕》:“1947年秋冬间,我曾去西安见过胡,保密局行动处处长叶翔之正在西安搜捕中共地下党组织……发现胡宗南的秘书和他的西北通讯社的负责人当中有中共党员,已经活动了多年……胡对此的确大吃一惊。这个死要面子的人,听说自己的亲信中居然有了共产党,脸都气得发青。他立刻决定将所有涉及他部下的几个人都由他自行处理,要叶翔之不必过问,连向蒋介石报告时也应当把这几个人另外列出来,千万不能让蒋介石知道。”
  4. 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