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

出自求聞百科

社會團體(英語:social group)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動的兩個或更多的人構成的團體,且作為該團體的成員互相有着相對確定的期望和義務,團體成員內部存在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身份。按照此定義,社會本身即是一個大的社會團體,由無數個小型社會團體所構成。多指以文化學術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

各地的社會團體

 中國

中國,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社會團體必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必須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下列三類組織,不屬於民政部管理的社會團體:

  1.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2.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3.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除「社會團體」外,還有民辦非企業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稱的「社會服務機構」),通常也被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國務院其他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對外國商會另有規定,即《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約束。香港回歸中國主權之前,新成立的政團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團成立,其後臨時立法會通過修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有關申請表格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宗旨資料。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1][2]

台灣省把社會團體按照性質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兩類。

 北韓

朝鮮有六個參加祖國統一民主主義戰線的社會團體,分別是社會主義愛國青年同盟(青盟)、朝鮮職業總同盟(職盟)、朝鮮農業勞動者同盟(農勞盟)、朝鮮社會主義女性同盟(女盟)、朝鮮宗教徒協議會旅日朝鮮人總聯合會(總聯/朝鮮總聯)。其中旅日朝鮮人總聯合會和朝鮮宗教徒協議會下屬的三個宗教團體在最高人民會議中有席位。

參考文獻

引用

  1. 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counmtg/floor/970614cd.doc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2.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來源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