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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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英语:social group)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动的两个或更多的人构成的团体,且作为该团体的成员互相有着相对确定的期望和义务,团体成员内部存在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身份。按照此定义,社会本身即是一个大的社会团体,由无数个小型社会团体所构成。多指以文化学术公益性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之自由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已被视为基本人权

各地的社会团体

 中国

中国,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下列三类组织,不属于民政部管理的社会团体:

  1.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会团体”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的“社会服务机构”),通常也被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国务院其他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商会另有规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香港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约束。香港回归中国主权之前,新成立的政团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团成立,其后临时立法会通过修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须在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有关申请表格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社团名称宗旨资料。而申请社团注册毋须缴费。[1][2]

台湾省把社会团体按照性质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及“公益社团法人”两类。

 朝鲜

朝鲜有六个参加祖国统一民主主义战线的社会团体,分别是社会主义爱国青年同盟(青盟)、朝鲜职业总同盟(职盟)、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农劳盟)、朝鲜社会主义女性同盟(女盟)、朝鲜宗教徒协议会旅日朝鲜人总联合会(总联/朝鲜总联)。其中旅日朝鲜人总联合会和朝鲜宗教徒协议会下属的三个宗教团体在最高人民会议中有席位。

参考文献

引用

  1. 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counmtg/floor/970614cd.doc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投票记录.P.108-116
  2.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

来源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