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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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据民政部2009年底的数据显示,中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吸纳就业人数544.7万人,固定资产达到1030亿元。[1]

法律规定

中国,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下列三类组织,不属于民政部管理的社会团体:

  1.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其他类似社会团体的组织

除“社会团体”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的“社会服务机构”),通常也被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国务院其他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商会另有规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