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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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1]。该规章规定,所有活佛(藏语称“朱古”,意为“化身”)须由寺庙提交转世申请才能得到官方认可。该规章在2007年得到中国政府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生效[1]

背景

藏传佛教的信徒认为,喇嘛与其他宗教人物能够有意识地影响自己转世的过程,并时常通过多次转世来利益众生。

活佛转世制度乃藏传佛教之特色,始于13世纪。由于其影响及作用,中国历代王朝均对活佛相当重视。中国各时期政权对活佛转世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政策与方案。乾隆皇帝所著《喇嘛说》中就有如下语句:

盖中外黄教[注 1],总司以此二人[注 2]。各部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

基于此,清廷采取了活佛管理制度,并在乾隆帝治下趋于完善。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廷颁布了管理西藏之行政法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其内容亦被写入《钦定理藩院则例》《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事例》。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国民政府制定《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掣签征认办法》。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至二十七年(1938年)间,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管理喇嘛寺庙条例》《喇嘛登记办法》《喇嘛任用办法》《喇嘛奖惩办法》与《喇嘛转世办法》等针对藏传佛教僧人的法规,以规范寺庙管理和活佛转世、僧人登记、任用与奖惩。

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十世班禅转世征认办法》。

1989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复西藏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寻访认定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转世灵童的请示》。

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中国政府开始批准活佛转世,至《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前,有超过1,000名西藏及中国其它地区的活佛的转世被批准。

1995年11月29日,国务院代表罗干宣读《国务院关于特准经金瓶掣签认定的坚赞诺布继任为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的批复》,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

2007年8月3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2016年,“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正式上线[2]

2017年,在西藏已经有60多位新活佛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认定转世[2]

规定

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中,藏传佛教活佛的所有转世行为都需要得到政府批准,否则会被视作“非法”或“无效”。该规章声称其旨在“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并规定“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规章同样要求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是“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1][3]

转世申请须提交至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而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依据重要度与转世影响,申请可能会被要求提交至更高级的四个政府部门审批,由低到高为: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务院[1][3]

规章的具体管理与落实分为十四条,包括理论、条件、许可过程、转世宗教团体的义务和责任与对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罚。条款声称依法保障藏传佛教常规宗教活动、保护藏传佛教信徒的宗教信仰。[3]其中第十一条称,违反《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将会遭到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

国家宗教事务局称:“政府仅管理与国家和公众利益相关的宗教事务,并不干涉纯粹的内部宗教事务”。[3]

注释

  1. 即藏传佛教格鲁派,以黄帽闻名。
  2. 达赖班禅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