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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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基本法
起草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提请审议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0年4月4日
施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3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公开征求意见:1989年2月21日
  • 专门委员会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
  • 人大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年4月4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英文全称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域範圍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成立)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通過日期1990年4月4日
簽署日期1990年4月4日 (1990-04-04)
簽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施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相關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簡要
本法序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現狀:已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英占时期的《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下香港特别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香港立法會香港特區政府香港司法機構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國務院)的關係等。

起草過程

《基本法》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委員包括了香港人士和中国内地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全為香港人,他們負責在香港徵詢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佈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則在10月結束。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如期通過,時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楊尚昆簽署主席令,正式頒佈《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之实施

解釋權歸屬

根据《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中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對非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款亦可解釋,但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则應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將上述必須提請釋法的條件歸納為「分類條件」(即牽涉的條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關係)和「必要條件」(即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有關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法院只會在兩個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才會提請釋法。

香港回归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1. 1999年:香港人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香港特區政府請求)
  2. 2004年: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
  3. 2005年:香港行政長官呈辭後繼任人任期問題(香港特區政府請求)
  4. 2011年:香港絕對外交豁免權問題(終審法院請求)
  5. 2016年: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
  6. 2020年: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香港特區政府請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释宪条款决定)

基本法附件修改

附件一与附件二修改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与附件二历经两次修改。

首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于2010年6月23日提交立法会表决通过,而后行政长官曾荫权就两项修正案签署同意书文本,并报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8日两项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分别批准和备案。

第二次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常委会直接决定修改。2021年3月修正案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当年3月29日至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草案。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3月31日起施行[2]

附件三变动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变动过五次,目前有14部全国性法律,原文及变动情况如下。

注释

  1. 1.0 1.1 1.2 1.3 1.4 1.5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2. 2.0 2.1 2.2 未公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立法实施。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未在当地公布实施也未立法实施。

参考文献

  1. (两会受权发布)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网. [2021-03-22] (简体中文及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2. 中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选举制度修订. 联合早报. 2021-03-30 [2021-03-30] (简体中文).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