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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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
大清 司法大臣
籍貫浙江省湖州府歸安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子惇,別號寄簃
出生道光二十年(1840年)七月二十二日
(1840-08-19)1840年8月19日
大清浙江省湖州府歸安縣
逝世民國二年(1913年)6月9日
1913年6月9日(1913歲-06-09)(72歲)
 中國直隸省順天府宛平縣
出身
  • 光緒九年(1883年)癸未科進士出身

沈家本(1840年8月19日—1913年6月9日),子惇,別寄簃浙江省湖州府歸安縣(今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清朝法學家政治人物

為廢除列強的領事裁判權,清政府在清末開始變法修律[1]。1902年至1911年,沈家本主持了翻譯西法、改造舊律、制定新律等修律事務[1]。沈家本奏請成立修訂法律館,組織人手翻譯海外法規並派人出國考察,在此基礎上對《大清律例》進行了全面修訂[1]

他主持修訂了中國第一部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破產律》、《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法院編制法》等大批新型法律[1]

生平

沈家本於道光二十年(1840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於浙江省歸安縣的書香門第。其父沈丙瑩道光二十五年進士,曾為刑部主事郎中等職,諳熟律例。沈家本五歲隨父至北京,稟承父學,以父蔭補入刑部同治四年(1865年),沈家本舉鄉試,此後卻連年失意科場,直到光緒九年(1883年)方中進士,留刑部補官。歷任郎中、奉天司主稿兼秋審處坐辦、律例館幫辦提調、協理提調等職,專營案牘、奏讞之學,「以律鳴於時」。

光緒十九年(1893年)冬,任天津府知府。二十三年(1897年)夏,調保定府知府。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升署直隸按察使。尚未成行,庚子拳亂事起,八國聯軍保定,沈家本因曾為一教案力爭,受誣告曾助拳匪,遭拘留數月。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十月,沈家本獲釋後返回北京,擢升刑部右侍郎,歷任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等職。宣統三年(1911年),因遭禮教派彈劾,沈家本辭去修訂法律大臣和資政院副總裁的職位。

同年,因武昌起義爆發,袁世凱設立責任內閣,任法部左侍郎袁世凱內閣司法大臣。民國二年(1913年)6月9日病故,享壽72歲。著有《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二十二種,乙編十三種、《沈碧樓叢書》十二種、《寄簃文存》。

沈家本故居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金井胡同,1990年被公布為宣武區文物保護單位(今西城區文物保護單位)。

學術貢獻

沈家本被譽為中國近現代法學的奠基人,是第一個為中國引進西方法律體系的法學泰斗。主持修定法律期間,僅有刑法民事訴訟法就先後譯出法國德國俄國荷蘭義大利日本、美國與比利時等國法律文獻近40種。他精心整理古代中國法律資料,並加以整理考訂。他的著作《歷代刑法考》對有文獻記載以來的中國刑法制度、刑罰制度和刑官制度等做了巨細無遺的考訂,被視為了解中華法系的必讀書目[1]

經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建議,清廷於 1905 年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黥面笞杖等酷刑[1]。沈家本還主持改革刑律,修訂了《大清現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參照西方日本刑法制訂了《大清新刑律[1]。此外,他還主持修訂了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破產律》、《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法院編制法》等新型法律[1]

參考文獻

  • Boorman, Howard L., Richard C. Howard, and Joseph K. H. Cheng, eds.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Republica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7.
  • 陳柳裕.《法製冰人——沈家本傳》(浙江文化名人傳記叢書).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6年4月. ISBN 7213032429.
  • 李貴連.《沈家本評傳》(中國思想家評傳叢書). 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5年3月. ISBN 7305043265.
  • Li, Guilian. 沈家本传 [A Biography of Shen Jiaben]. Law Press (China). 2000. ISBN 978-7-503-62984-6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