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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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
大清 司法大臣
籍贯浙江省湖州府归安县
族裔汉族
字号子惇,别号寄簃
出生道光二十年(1840年)七月二十二日
(1840-08-19)1840年8月19日
大清浙江省湖州府归安县
逝世民国二年(1913年)6月9日
1913年6月9日(1913岁-06-09)(72岁)
 中国直隶省顺天府宛平县
出身
  • 光绪九年(1883年)癸未科进士出身

沈家本(1840年8月19日—1913年6月9日),子惇,别寄簃浙江省湖州府归安县(今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清朝法学家政治人物

为废除列强的领事裁判权,清政府在清末开始变法修律[1]。1902年至1911年,沈家本主持了翻译西法、改造旧律、制定新律等修律事务[1]。沈家本奏请成立修订法律馆,组织人手翻译海外法规并派人出国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全面修订[1]

他主持修订了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破产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等大批新型法律[1]

生平

沈家本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七月二十二日生于浙江省归安县的书香门第。其父沈丙莹道光二十五年进士,曾为刑部主事郎中等职,谙熟律例。沈家本五岁随父至北京,禀承父学,以父荫补入刑部同治四年(1865年),沈家本举乡试,此后却连年失意科场,直到光绪九年(1883年)方中进士,留刑部补官。历任郎中、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提调、协理提调等职,专营案牍、奏谳之学,“以律鸣于时”。

光绪十九年(1893年)冬,任天津府知府。二十三年(1897年)夏,调保定府知府。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升署直隶按察使。尚未成行,庚子拳乱事起,八国联军保定,沈家本因曾为一教案力争,受诬告曾助拳匪,遭拘留数月。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月,沈家本获释后返回北京,擢升刑部右侍郎,历任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宣统三年(1911年),因遭礼教派弹劾,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的职位。

同年,因武昌起义爆发,袁世凯设立责任内阁,任法部左侍郎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民国二年(1913年)6月9日病故,享寿72岁。著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二十二种,乙编十三种、《沈碧楼丛书》十二种、《寄簃文存》。

沈家本故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金井胡同,1990年被公布为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今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

学术贡献

沈家本被誉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是第一个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的法学泰斗。主持修定法律期间,仅有刑法民事诉讼法就先后译出法国德国俄国荷兰意大利日本、美国与比利时等国法律文献近40种。他精心整理古代中国法律资料,并加以整理考订。他的著作《历代刑法考》对有文献记载以来的中国刑法制度、刑罚制度和刑官制度等做了巨细无遗的考订,被视为了解中华法系的必读书目[1]

经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建议,清廷于 1905 年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黥面笞杖等酷刑[1]。沈家本还主持改革刑律,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参照西方日本刑法制订了《大清新刑律[1]。此外,他还主持修订了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破产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等新型法律[1]

参考文献

  • Boorman, Howard L., Richard C. Howard, and Joseph K. H. Cheng, eds.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Republica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7.
  • 陈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传》(浙江文化名人传记丛书).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6年4月. ISBN 7213032429.
  • 李贵连.《沈家本评传》(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3月. ISBN 7305043265.
  • Li, Guilian. 沈家本传 [A Biography of Shen Jiaben]. Law Press (China). 2000. ISBN 978-7-503-62984-6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