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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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在美國企業型態為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1],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資本)為限。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有限公司的概念較晚出現,一些地方的法律沒有關於有限公司的界定。

世界各地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公司名稱必須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要求比股份有限公司要低,比如財務報表不需會計審計而且財務報表不需公告。但是,建立時的出資股東不能超過50人,建立時不能用公開募股來聚集資金,股權不能隨意轉讓,股權在市場上不流通[2]。根據出資人類型,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香港

香港的《公司條例》承襲自英國法律。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用於公司名稱上則為 Limited,縮寫為 Ltd.)共有兩種成立方式[3][3]。其中一種為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這種有限公司需要成員(股東)投入資金(股本)以換取公司股份,且各成員對公司的法律責任以其持有股權份數的未繳款額為限。另一種成立形式為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這種有限公司成立時不必投入股本(且根據公司條例禁止擔保有限公司擁有股本),惟各成員須擔保於公司清盤時為公司提供一定數量的資金,且各成員對公司的法律責任只以此擔保額為限。以擔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組織,例如慈善組織、學校舊生會、政黨等,且成員的擔保金額通常都非常少。至於一般的牟利公司,則多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所稱之有限公司或大陸的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本但不分股份)在香港並不存在。因此,需投入股本的有限公司,無論公司規模,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

日本非上市公司(close corporations)為「公開会社でない株式会社」,1938年4月5日,日本公布《有限會社法》(有限会社法),確立有限會社制度。1940年,日本施行《有限會社法》。2005年7月26日,日本公布《會社法》(会社法),是將《商法》(商法)第二篇、《有限會社法》與《株式會社審計等商法之例外法》(株式会社の監査等に関する商法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整編而成。另外,韓國朝鮮日占時期引進「株式會社(주식회사)」、「有限會社(유한회사)「合資會社(합자회사)」、「合名會社(합명회사)」等詞彙沿用至今。

2006年5月1日,日本施行《會社法》同時廢止《有限會社法》,以合同會社合同会社取代,有限會社制度走入歷史。既有有限會社仍可存續下去,稱作「特例有限會社」特例有限会社[4]

德國

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是德國的一種經濟實體類型;AG(Aktiengesellschaft)則相當於股份公司。

俄羅斯

俄羅斯的有限公司全名為「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簡稱「ООО」。

有關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