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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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制性的文件,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兩個月後,迫於當時的形勢,同意辭職並推舉袁世凱為第二任臨時大總統,但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1],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袁世凱就任後生效。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內容的一頁
  1.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國會)為架空袁世凱,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2.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3.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4.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臨時參議院選舉出任。
  1. 國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出,設臨時參議院,產生國會
  1. 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約法規定,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大法官組成,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沿革

中華民國於1917年至1928年為分裂時期,南北各有政府,互不從屬,但以「約法」為憲法及作為法統,直至1925年廢止,南北政府均不再堅持約法。

北洋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國六年)7月1日,被復辟帝制的張勳破壞,隨後的段祺瑞政府拒絕恢復。
  • 1922年(民國十一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錕吳佩孚以「法統重光」為號召,再度恢復。
  • 1923年(民國十)10月10日,被國人稱為「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臨時執政政府發布命令,稱「法統已成陳跡」,臨時約法廢除。

廣州軍政府國民政府一系

評價

  • 中國共產黨李大釗形容《臨時約法》「為集矢之的」,《約法》雖然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在實踐中《約法》毫無約束力[2]

參見

參考文獻

  1.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2011-04-12]. 
  2. 杜鋼建,《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
先前文件: 中國憲法性文件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
1912年(民國元年)3月11日-1914年(民國3年)5月1日
臨時政府北洋政府
中華民國約法
北洋政府

中華帝國政府 → 北洋政府
1916年(民國5年)6月29日-1917年(民國6年)7月1日
北洋政府

(大清帝國政府、張勳復辟

第一次直奉戰爭
1922年(民國11年)4月-1923年(民國12年)10月10日
中國北方北洋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版)
北洋政府

護法運動
1917年(民國6年)9月1日-1931年(民國20年)6月1日
中國南方廣州軍政府廣州中華民國政府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
國民政府國民革命軍北伐後國民政府控制中國北方)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國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