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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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即八二憲法,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 |
《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制性的文件,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兩個月後,迫於當時的形勢,同意辭職並推舉袁世凱為第二任臨時大總統,但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1],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袁世凱就任後生效。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主要內容
-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國會)為架空袁世凱,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臨時參議院選舉出任。
沿革
中華民國於1917年至1928年為分裂時期,南北各有政府,互不從屬,但以「約法」為憲法及作為法統,直至1925年廢止,南北政府均不再堅持約法。
北洋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國六年)7月1日,被復辟帝制的張勳破壞,隨後的段祺瑞政府拒絕恢復。
- 1922年(民國十一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錕和吳佩孚以「法統重光」為號召,再度恢復。
- 1923年(民國十)10月10日,被國人稱為「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臨時執政政府發布命令,稱「法統已成陳跡」,臨時約法廢除。
廣州軍政府及國民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國六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建立國民政府,蔣介石在南京另組國民政府後極少談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但未正式廢止。
- 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而失其最高效力。
評價
參見
參考文獻
- ↑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2011-04-12].
- ↑ 杜鋼建,《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
先前文件: | 中國憲法性文件 | 後繼文件: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 |
1912年(民國元年)3月11日-1914年(民國3年)5月1日 (臨時政府 → 北洋政府) |
《中華民國約法》 (北洋政府) |
無 (中華帝國政府 → 北洋政府) |
1916年(民國5年)6月29日-1917年(民國6年)7月1日 (北洋政府) |
無 (大清帝國政府、張勳復辟) |
無 (第一次直奉戰爭) |
1922年(民國11年)4月-1923年(民國12年)10月10日 (中國北方:北洋政府) |
《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版) (北洋政府) |
無 (護法運動) |
1917年(民國6年)9月1日-1931年(民國20年)6月1日 (中國南方:廣州軍政府 → 廣州中華民國政府 →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 → 國民政府→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國民政府控制中國北方)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國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