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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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制性的文件,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两个月后,迫于当时的形势,同意辞职并推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袁世凯就任后生效。1914年5月1日因大总统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的一页
  1. 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国会)为架空袁世凯,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2.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3.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4.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临时参议院选举出任。
  1. 国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出,设临时参议院,产生国会
  1. 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大法官组成,法官的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沿革

中华民国于1917年至1928年为分裂时期,南北各有政府,互不从属,但以“约法”为宪法及作为法统,直至1925年废止,南北政府均不再坚持约法。

北洋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国六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
  • 1922年(民国十一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度恢复。
  • 1923年(民国十)10月10日,被国人称为“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临时执政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废除。

广州军政府国民政府一系

评价

  • 中国共产党李大钊形容《临时约法》“为集矢之的”,《约法》虽然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在实践中《约法》毫无约束力[2]

参见

参考文献

  1.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2011-04-12]. 
  2. 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
先前文件: 中国宪法性文件 后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
1912年(民国元年)3月11日-1914年(民国3年)5月1日
临时政府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约法
北洋政府

中华帝国政府 → 北洋政府
1916年(民国5年)6月29日-1917年(民国6年)7月1日
北洋政府

(大清帝国政府、张勋复辟

第一次直奉战争
1922年(民国11年)4月-1923年(民国12年)10月10日
中国北方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
北洋政府

护法运动
1917年(民国6年)9月1日-1931年(民国20年)6月1日
中国南方广州军政府广州中华民国政府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国民政府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国民政府控制中国北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