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史 |
---|
|
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 |
《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制性的文件,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两个月后,迫于当时的形势,同意辞职并推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袁世凯就任后生效。1914年5月1日因大总统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主要内容
- 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国会)为架空袁世凯,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临时参议院选举出任。
沿革
中华民国于1917年至1928年为分裂时期,南北各有政府,互不从属,但以“约法”为宪法及作为法统,直至1925年废止,南北政府均不再坚持约法。
北洋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国六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
- 1922年(民国十一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和吴佩孚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度恢复。
- 1923年(民国十)10月10日,被国人称为“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临时执政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废除。
广州军政府及国民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国六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建立国民政府,蒋介石在南京另组国民政府后极少谈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未正式废止。
- 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
评价
参见
参考文献
- ↑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2011-04-12].
- ↑ 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
先前文件: | 中国宪法性文件 | 后继文件: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 |
1912年(民国元年)3月11日-1914年(民国3年)5月1日 (临时政府 → 北洋政府) |
《中华民国约法》 (北洋政府) |
无 (中华帝国政府 → 北洋政府) |
1916年(民国5年)6月29日-1917年(民国6年)7月1日 (北洋政府) |
无 (大清帝国政府、张勋复辟) |
无 (第一次直奉战争) |
1922年(民国11年)4月-1923年(民国12年)10月10日 (中国北方:北洋政府) |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 (北洋政府) |
无 (护法运动) |
1917年(民国6年)9月1日-1931年(民国20年)6月1日 (中国南方:广州军政府 → 广州中华民国政府 → 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 国民政府→ 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国民政府控制中国北方)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国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