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區(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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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區
市轄區

小南門地區街景
別稱老上海[1]:2
地名出處南市
概覽
國家 中國
隸屬行政區上海市
區劃類別市轄區
區劃代碼310102
建置時間1938年7月26日(第一次)
1959年12月3日(第二次)
毗鄰浦東新區盧灣區黃浦區
政府駐地陸家浜路1100號
現任區長孫衛國(1998.3~2000.6)[2]
鄉級行政區5
- 街道5
方言上海話
地理
經緯度31°13′N, 121°29′E
總面積8.29平方千米
- 陸地(含水域)6.87
- 水域1.42
海拔3~4米[4]
最長河流黃浦江
最大湖泊荷花池
氣候類型亞熱帶季風氣候[3]
年平均氣溫15.8℃[3]
人口及經濟
- 戶籍人口435,420人2000年6月底[5]
人口密度52,524人/平方公里[5]
GDP(1999)26.01億[5]人民幣
其它
時區UTC+8
郵政編碼200011
電話區號+86 (0)21

南市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已撤銷的一個市轄區。位於上海市中心城區東南部[6],東、南瀕黃浦江[6][7],與浦東新區隔江相望[6],西鄰盧灣區,北接黃浦區[5][6]。全區面積8.29平方公里,戶籍人口435,420人(2000年6月底)[5]。區人民政府駐陸家浜路1100號[6][7]。2000年6月13日,國務院批覆同意撤銷南市區,併入黃浦區[8]

名稱由來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11月17日,上海開埠[9][10]。外商洋行在英租界大馬路開闢商場[1]:2,與上海縣小東門十六鋪一帶的原有商業市場形成「北市」、「南市」相對的格局[1]:2[7],後「南市」逐漸演變為區域地名[5][11]

歷史沿革

古代

南北朝時期,南市區境域成陸[12][13],唐天寶十載(751年)[14][15],割崑山南境、嘉興東境、海鹽北境[15],置華亭縣,區境屬華亭縣東北部[14][15]。元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己未(1291年8月19日)[15],元廷批准割華亭縣東北高昌、長人、北亭、海隅、新江5鄉26保設上海縣,隸松江府[14][15],區境屬上海縣高昌鄉25保[14]

晚清

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夏,成立南市馬路工程局。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1897年11月27日),南市馬路工程局改稱南市馬路工程善後局[15],管理浦灘、收捐、修路、稽查及開辦電廠等事務[14][15]。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夏,撤銷南市馬路工程善後局[14],同年九月十八(1905年10月16日)[15],地方紳商公董組織成立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14],管轄上海縣城內四區及縣城外三區[15]。宣統元年(1909年)1月,清廷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令各地設立自治公所[14]。同年五月初一(1909年6月18日)[15],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改組為上海城廂內外自治公所[14],擁有部分市政建設、民政、地方稅收及公用事業管理權[14],區域包括上海城、東涇鎮、蒲松鎮、法華鄉、漕河涇鄉、引翔鄉、楊思鄉、三林鄉、陳行鄉、曹行鄉、塘灣鄉、北橋鄉、顓橋鄉、馬橋鄉、閔行鄉[16]:69。宣統二年(1910年)初,上海城廂內外自治公所首次進行選舉,成立自治公所董事會,李平書任總董。宣統三年九月十四(1911年11月4日),上海光復[15]。同年九月十七(1911年11月7日)[15],上海城廂內外自治公所改組為上海縣屬上海市政廳[14][15],繼續辦理自治事務[14]莫錫綸為市長[14][15]

中華民國時期

民國元年(1912年)4月[15],根據江蘇省暫行市鄉制[17],上海縣城廂稱上海市[15]。民國3年(1914年)2月3日,袁世凱下令停辦地方自治,上海市政廳改為上海工巡捐局[15],管理工程、衛生及徵收工程衛生捐稅[14]。民國7年(1918年),上海工巡捐局改為滬南工巡捐局[14]。民國13年(1924年)11月[15],恢復地方自治[14][15],滬南工巡捐局改組為上海市公所[14],管轄滬南區域[15]。民國16年(1927年)7月7日,上海特別市成立[14][15],接收上海市公所[14]

民國17年(1928年)3月30日,上海特別市政府接管原屬上海縣、寶山縣的17個市、鄉,並改稱為區[15],原管轄上海縣城廂內外地區的上海市公所的「上海市」之稱,因含義太廣、界說太多,故改稱滬南區[15][17]。民國26年(1937年)8月13日,淞滬會戰爆發,同年11月11日,[15],區境淪陷[14][15]。同年12月5日,偽「上海市大道政府」成立[14][18],同日公佈《偽「上海市大道政府」暫行組織法》[18],規定的管轄區域包含由原滬南區改稱的南市區[19]:3

民國27年(1938年)4月28日,偽「上海市大道政府」更名為偽「督辦上海市政公署」[18],同年7月26日,南市區政務署成立[15]。同年10月16日,偽「督辦上海市政公署」改組為偽「上海特別市政府」。民國28年(1939年)1月1日,南市區政務署改為南市區區公署[14]。民國30年(1941年)12月11日,偽「上海特別市政府」撤銷南市區區公署[14][15],區境歸偽「上海特別市政府」直轄[14]。民國32年(1943年)12月恢復[14][19]:45,改稱第七區[14][15][19]:45。民國33年(1944年)8月撤銷第七區,區境仍由偽「上海特別市政府」直轄[14][15][19]:45

民國34年(1945年)9月[15]國民政府接管上海[14],將上海全市劃分為32個區[14][15],區境分屬第三區(邑廟區)和第四區(蓬萊區[14]。同年12月16日,蓬萊區公所在蓬萊路121號成立。同年12月21日,邑廟區公所在方浜中路116號成立[15]。民國38年(1949年)6月3日[14][15]邑廟區接管委員會蓬萊區接管委員會分別在方浜路457號廣福寺內和王家碼頭路285號成立[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1950年7月2日,在警廳路47號成立蓬萊區人民政府,撤銷蓬萊區接管委員會。同年7月3日,在大方弄43號成立邑廟區人民政府,撤銷邑廟區接管委員會[14]。195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20]:110,同年7月,邑廟區和蓬萊區分別成立邑廟區人民委員會蓬萊區人民委員會[14],不再使用邑廟區人民政府和蓬萊區人民政府的名稱[20]:110。195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嵩山區建制[15],以合肥路由東向西,至黃陂南路向北至復興中路向西,馬當路折向北經連雲路達延安中路作為分界線,東北部併入邑廟區[17]。同時,蓬萊區復興東路以北、方浜西路以南、西藏南路以東、中華路以西的地段地段劃歸邑廟區[15][17]

1959年12月3日[15]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邑廟區和蓬萊區的建制[17],合併為南市區[14][15][17]。1961年2月10日[15]浦東縣建制撤銷,其所屬的周家渡、塘橋兩地區劃歸南市區[14][15][17],1967年1月24日[14][15],上海工人造反總司令部南市區分部等造反派組織召開奪權大會[15],南市區人民委員會被迫停止辦公[14][15]。1967年4月1日,成立南市區「抓革命、促生產」辦公室。同年7月13日,成立南市區革命委員會籌備委員會。1968年1月26日,成立南市區革命委員會[14][15]。1980年8月,成立南市區人民政府[14]。1982年1月9日[15],位於川沙縣楊思公社境內的上鋼住宅小區劃歸南市區管轄[15][17][21][22][23]。1984年9月30日[21],川沙縣楊思、六里、嚴橋三個鄉的部分地區劃歸南市區[17]。1986年10月15日,上海市市長江澤民陪同英國女王伊利沙伯二世參觀遊覽豫園豫園商場[15]。1988年5月13日[15],川沙縣楊思鎮全部及楊思鄉的部分地區(包括川楊河水域)劃歸南市區[17]

1993年1月1日,浦東新區成立[15][24] ,南市區黃浦江以東的周家渡街道南碼頭街道上鋼新村街道塘橋街道及楊思鎮劃歸浦東新區[15][17][24][25]。同年3月19日,正式向浦東新區管委會劃交周家渡街道、南碼頭街道、上鋼新村街道、塘橋街道及楊思鎮的行政管理職權[15][24]。2000年6月13日,國務院批覆同意撤銷南市區,併入黃浦區[8]。同年7月1日上午,上海市人民政府在黃浦區九江路700號南新雅大酒店召開由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陳良宇主持的黃浦、南市兩區「撤二建一」領導幹部大會,會上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馮國勤宣讀了《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市撤銷黃浦區、南市區設立新的黃浦區的批覆》[24][26]

行政區劃

至南市區撤銷前夕[27],南市區人民政府共下設五個街道辦事處:小東門街道豫園街道老西門街道董家渡街道半淞園路街道[27][28]

參見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南市區人民政府. 南市区地名志. 上海. 1982年6月 (簡體中文). 
  2. 《南市区续志》>>第十九编 人民政府>>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政府换届. [2019-04-15]. 
  3. 3.0 3.1 《南市区志》>>第一编 地理建置>>第一章 地理>>第四节 气候. [2019-04-15]. 
  4. 《南市区志》>>第一编 地理建置>>第一章 地理>>第二节 地质、地貌. [2019-04-15]. 
  5. 5.0 5.1 5.2 5.3 5.4 5.5 《南市区续志》>>总述. [2019-04-15]. 
  6. 6.0 6.1 6.2 6.3 6.4 《上海年鉴2000》>>四十六、区>>(十)南市区. [2019-04-15]. 
  7. 7.0 7.1 7.2 《上海地名志>>第二篇 政区地名>>第一章 市、区、县>>第二节 区、县. [2019-04-15]. 
  8. 8.0 8.1 国函〔2000〕6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 [2016-09-15]. 
  9. 《上海租界志》>>大事记. [2019-04-15]. 
  10. 《上海租界志》>>第一篇 区域人口>>第一章 区域>>第一节 租界设立. [2019-04-15]. 
  11. 《南市区志》>>总述. [2019-04-15]. 
  12. 《南市区志》>>第一编 地理建置>>概述. [2019-04-15]. 
  13. 《南市区志》>> 第一编 地理建置>>第一章 地理>>第一节 境域. [2019-04-15]. 
  14.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8 14.09 14.10 14.11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17 14.18 14.19 14.20 14.21 14.22 14.23 14.24 14.25 14.26 14.27 14.28 14.29 14.30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14.37 14.38 14.39 《南市区志》>> 第一编 地理建置>>第二章 建置>>第一节 沿革. [2019-04-15]. 
  15.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0 15.11 15.12 15.13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15.19 15.20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15.32 15.33 15.34 15.35 15.36 15.37 15.38 15.39 15.40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 15.47 15.48 15.49 《南市区志》>>大事记.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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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黄浦区续志》>>大事记.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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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南市区续志》>>第十九编 人民政府>>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三节 街道办事处. [2019-04-1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