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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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指的是一个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所谓的“语言”和“方言”进行定义时,无论是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别标准,或者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我们都无可避免会碰到准则上相当程度的任意和困难。因此,多数人同意,实际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指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如果某种语言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则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非标准化方言”)。方言的语音则为“方音”。

方言、土语、语言的界定

据金受申《北京话语汇》,“土语就是知识分子根本不懂,或懂一点也不肯说、说不出口的社会流行语言”。[1]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虽然一些语言学者曾经提出种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语言之所以称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

在一些情况之下,对于语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仅是语言学层面上的问题了。例如汉语更类似于罗曼语族,中国官话之间基本属于不同的方言,大致上能互相理解,官话以外的则不能互相理解。然而在中国大陆,以及国民党戒严时期的台湾、1980年代的新加坡,都有为了推广标准汉语而将这些其他语言一律称为“汉语方言”的做法。

语言人类学的看法

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也就是说,相对于“方言”而言,“语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事实上,在现代某些社会中,人们会人为地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一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在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方言。以中国所使用的“普通话”为例,中国的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就这样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征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社会语言学的看法

多数的语言学者会试著依寻社会语言学的定义,将“相互理解性”视为是判断“方言”或“语言”时最重要的一个判准。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会使用甲语言,在不用另外教导的情况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这个乙语言就可以被视为是甲语言的方言,或者甲语言可以被视为是乙语言的方言。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甲语言和乙语言都被视为是另一个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被称之为“语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语言的人无法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甲语言和乙语言就是不同的“语言”,而不是“方言”。

语言差异的连续性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个难题在于“语言差异的连续性”。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语言,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语言。然而,甲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语言。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基本上是一个连续体,并不存在一条明晰而可以一刀两断的界线。

此外,如果是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甲语言的话,则很难界定这两个语言的关系视为是“方言和语言”,或是不同的“语言”。

理解的定义

“相互理解性”不是十分容易定义的一个概念。只能理解书面语或口语的“半沟通”,不一定被认为是理解。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来讲,由于瑞典语是芬兰公立学校所教导的一个科目,所有的芬兰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语,因此他们也可以读懂一些丹麦语。然而,他们却在口头上完全无法理解丹麦语。所以,以芬兰人的标准来看,我们难道应该宣称丹麦口语和瑞典口语是不一样的“语言”,但是丹麦书面语却是瑞典书面语的“方言”?

不同个体的不同理解能力

此外,使用同一个语言的不同个体,其实也拥有不尽然相同的“理解能力”。一个人如果具备多语能力,和只具备单一语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没正式学过的语言上,就拥有更好的机会可以理解其他语言。以一个没正式学过荷兰语、但却懂其他六种印欧语系语言(丹麦语英语德语拉丁语挪威语瑞典语)的学者为例,由于精通多种语言的关系,这个学者虽然完全没有学过荷兰语,却多少可以理解些许荷兰语。但是,对于只懂瑞典语的人而言,荷兰语是另外的一种“语言”。

历史语言学的看法

有很多历史语言学者,则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着手,将“从某个历史上比较久远之沟通媒介发展出来的口语形式”称之为“方言”。比如说,以这种观点而言,属于罗曼语族的语言就被视为是“拉丁语”的方言,而现代希腊语则被视为是“古希腊语”的方言。

基本观念的混淆

第一个难题是基本观念的混淆。从这种观点来看,假设甲语言衍生自乙语言,而乙语言又是衍生自丙语言的话,那么,以乙语言为例,虽然它对甲语言而言是一种“语言”,而甲语言则是一种“方言”;但是,乙语言却也同时是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是一种“语言”。这种操作方式显然会让整个概念系统变得复杂而混淆不清。

和“相互理解性”概念不一定相容

再者,以“历史发展关系”当作标准所界定出来的“语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间却不一定具备社会语言学者所强调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说,在将“承传关系”视为是判别语言或方言之主轴的时候,作为“子语言”的“方言”,和作为“母语言”的“语言”之间,却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语言变迁的不同速度

一个“语言”有可能会同时产生一个以上的“方言”,而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变化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某两个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不亲近的“方言”(根据历史语言学者的定义),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他们和其他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亲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还要高。以同属于罗曼语族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法语为例。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相似性,就比他们和法语之间的相似性高得多,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意大利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西班牙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都比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关系要密切的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法语在历史上变化的速度比较快,而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变化速度比较慢,所以他们两者之间反而拥有更多共享的语汇。

用政治因素来理解所谓“方言”的概念

如果说,无论是“相互理解性”或者是“历史发展关系”,都无法清楚地划出“方言”和“语言”之界线的话,那么,根据多数语言学者的共识,造成这条界线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在语言“本身”,而是语言以外的其他政治和社会因素。在区别“方言”和“语言”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该语言的“标准化”程度。如果某种方言曾经被书面化(这通常是标准化的前提)、而且已经达成一定程度之标准化的话,我们就将其称之为“语言”。

彼得·特鲁杰就曾经这样宣称,对他而言,“语言”就是“一种独立的、标准化的变体 ……,而且有她们自己的生命”。以这种标准来看,这个世界上多数的既存语言,可能都无法被称之为是一种语言。事实上,在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其实都存在着很多可能变成“语言”的方言。然而,如果论及历史发展的现实,我们却发现到多数的语言都没有完成这个标准化的程序,而被人称之为“方言”。相反地,只有某些特定的语言被某些人刻意选取出来,而成为所谓的“语言”。之所以某些语言最后变成“语言”而某些语言最后变成“方言”呢,是因为那些菁英、国家机器的建构者以及教会代表的选择,决定了一个语言是被称之为“语言”或者是“方言”。

因此,所谓“方言”或“语言”的分类,其实反映的不是语言本身的优劣,而是语言使用者的相对政治权力。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语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掌握了政治决策的权力。相反地,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方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被剥夺了标准化其语言的权力。就像魏因赖希所宣称的“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一样,也用类似的方式对“语言”下定义:“语言就是拥有国界的方言”、“语言就是菁英所推销的方言”。

参考出处

(按照作者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 Terralingua. nd. Language or Dialect? [online]. np: Terralingua, [cited 26 February 2005].
  • 周振鹤、游汝杰,1986,方言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参见

参考资料

  1. 金受申. 《北京话语汇》 (PDF). 商务印书馆. 1961: 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