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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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
成都市居住證正面
成都市居住證背面
簽發機構 中國
證件類型個人身份證件
用途身份證明
簽發對象非當地戶籍,並符合當地要求(住址證明等)

居住證制度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其境內非本地戶籍居民在當地作長期居住工作生活時,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以便享受當地的社會福利以及其它待遇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可以以此對外來人口進行統計和管理的制度。旅遊出差探親訪友醫療等目的的停留無需辦理居住證。

該制度的前身是暫住制度,沒有暫住證的外來人員根據暫住制度會被予以罰款和收容遣送。一般認為,暫住證與暫住制度對外地人口帶有明顯的歧視且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歷史

人戶不分離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改革開放前,中國的社會服務大多由人們所在的工作單位負責,並且在全民配給制戶籍制度的作用下,人口極難自由流動。若工作單位發生變更,需要憑介紹信等一同變更戶籍。故這一時期並無暫住證和居住證等證件,居民的實際居住地和戶籍地是一致的。

暫住制度時期

北京市暫住證封面,該證件於2016年10月1日起停發,此後北京開始簽發居住證

改革開放後,隨着經濟領域管制的放開,人口自由流動日益增多。198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根據辦法,城市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檢查該證件,若發現沒有身份證、務工證及暫住證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並遣送回原居住地。此辦法執行了20多年。

1985年6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暫行規定》,在全國率先實行暫住制度。

孫志剛事件發生後,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第381號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並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救助站的救助對象僅限流浪乞討人員,且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

雖然《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已經廢止,但暫住制度並沒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繼續實施,實現對外地人口特別是農民工的限制准入。北京市政協委員張惟英提出的北京准入制度,引發大範圍的質疑和反對;重慶市行政體制的特殊,將一部分本市居民(主要是重慶恢復直轄市建制時新劃入重慶的邊遠貧困地區)亦作為外來人口對待,引起了一些社會問題。瀋陽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暫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復了這一制度。

居住證時期

2000年以後,上海等部分城市開始嘗試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制度。此後隨着孫志剛事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暫住制度受到質疑,此後部分城市開始開始將暫住證向居住證轉變。

2016年1月1日,《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實行,意味着居住證制度開始在全國推行。

港澳台居民

201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為港澳台符合資格的居民允許申請「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同於以往的地區居住證,採用身份證相同製作技術。港澳台居民的居住證在諸多方面跟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整合具備相同功能,被認為是相當於港澳台居民在中國大陸使用的一式兩份身份證明文件,但不能作為入出境中國大陸的證件,海關口岸還是須查驗台胞證或回鄉證。

2019年7月1日,國務院公佈《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刪去了「台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這意味着台胞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以前要辦暫住證,新辦法實施後將不再需要暫住證,終結了台胞辦理暫住證的歷史時期。

參見